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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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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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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林地保护利用、造林绿化、森林经营、天然林保护等相关专项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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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阶段责任:有违法行为发生(有证据初步证明涉嫌违法)并应予以处罚的,应予以立案查处;对不予立案的,应及时告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依法收集证据,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违法事实不清的,不能给予林业行政处罚。
3、调查终结阶段责任:查明违法事实应当给予处罚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违法行为轻微、没有危害后果的,应予以撤销案件或不予处罚。
4、告知阶段责任 :在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5、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利用等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6、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整个案件处罚程序合法、文书完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7、送达与执行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将处罚执行完毕。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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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的;
2、不能依法和公平公正调查取证或隐瞒事实的;
3、没有履行告知、没有法定的处罚依据的;
4、违反法定的林业行政处罚程序的或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以及收受、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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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资源管理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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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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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订林业和草原的发展战略、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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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编制林业发展规划。下级林业发展规划依据上级林业发展规划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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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阶段责任:有违法行为发生(有证据初步证明涉嫌违法)并应予以处罚的,应予以立案查处;对不予立案的,应及时告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依法收集证据,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违法事实不清的,不能给予林业行政处罚。
3、调查终结阶段责任:查明违法事实应当给予处罚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违法行为轻微、没有危害后果的,应予以撤销案件或不予处罚。
4、告知阶段责任 :在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5、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利用等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6、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整个案件处罚程序合法、文书完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7、送达与执行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将处罚执行完毕。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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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的;
2、不能依法和公平公正调查取证或隐瞒事实的;
3、没有履行告知、没有法定的处罚依据的;
4、违反法定的林业行政处罚程序的或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以及收受、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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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资源管理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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