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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价格案件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石市监不罚【2025】253号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6-01-08
废止日期:
价格案件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石市监不罚【2025】253号
发布时间:2026-01-08 09:38 来源:石台县市场监管局 字号:[默认 超大]

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市监不罚〔2025253

当事人:石台县仁里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722MA******;

经营者:程**;身份证号码:342922******;

经营场所:石台县仁里镇******

经营范围:生活美容服务、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

联系电话:198******。       

2025年1030日,本局收到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该热线称当事人未对服务项目明码标价,涉嫌乱收费。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发现该店有部分调理服务项目及化妆品未明码标价,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本局2025年10月31日予以立案调查。

立案后,本局办案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并收集、调取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

经调查,2025年10月30日,本局根据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线索对当事人开展检查,现场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的化妆品展示柜上发现摆放有待售的靓润精华油、靓润精华水、净颜靓润套等化妆品,上述化妆品摆放处及产品上无价格标签,没有明示销售价格。执法人员在店内墙上查见价格公示牌1个,公示牌上只有藏艾药灸疗法价格,无上述化妆品销售价格。因当事人无销售记录,上述化妆品未明码标价行为违法所得情况无法查明。案发后,当事人已积极改正,以价格表形式将化妆品价格张贴在经营场所墙上,其整改后所标识的服务及化妆品价格与举报人消费的价格一致。

另查明,当事人属于初次违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合法资质。

证据二:2025年1030日《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明码标价的事实;

证据三:2025年1111日、2025年11月26日《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当事人未明码标价的事实;

证据四:化妆品展示柜照片打印件1张,证明当事人未明码标价的事实;

证据五:当事人整改后照片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积极整改的事实;

证据六:举报人使用产品进货单复印件5份;证明当事人购进商品价格的事实;

证据七: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记录单1份,证明案件的来源

证据八: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截图1份,证明当事人是初次违法的事实

本局于2025年12月2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石市监罚告[2025]25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经营场所展示柜上待售的化妆品未明码标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 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的规定。属于销售商品未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初次违法,化妆品未明码标价违法行为轻微,案发后积极整改,未造成危害后果,符合《安徽省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序号3中规定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1.初次违法;2.及时改正;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适用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 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做好明码标价工作,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石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15日内依法向石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6

 

 

 

 

 

 

 

 

 

 

 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