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财政局:
现就2026年1月份城市低保对象保障资金发放情况通知如下:
根据《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全市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池政办秘〔2025〕17号)精神,自2025年7月1日起,我县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811元/人.月。
根据《石台县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细则》(石民〔2024〕35号)要求,城市低保金应按照最新核定的申请家庭人均月收入与当地低保标准的实际差额确定并按月发放。对按户保障的城市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对象,其本人按照不低于当地月低保标准的10%增发低保金。低保边缘家庭中的“单人户保”对象,其本人每月按照不低于当地月低保标准的80%发放低保金,不增发低保金。
1月份调整城市低保对象25户,其中新增1户1人、调出11户13人、调减11户11人,并对2户的保障金额进行了调整。
1月份,全县共计城市低保对象526户813人,发放资金375597元。
资金发放时间为2026年1月。(具体情况见附表)
石台县民政局
2026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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