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为加强横渡镇项目建设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效益,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镇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本制度适用于我镇行政区域内各类在建政府投资项目。
二、项目管理
(一)合同管理
镇政府主要或分管负责同志与中标的施工单位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合同中应注明工期、价款、支付方式等内容,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签订后,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约定,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二)工程监理
项目建设应实行工程监理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对工程建设全过程进行监理。工程监理单位应按照监理合同的约定,选派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监理人员进驻施工现场,对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安全等进行全面监理。
(三)查看现场
合同签订后,镇政府项目负责同志或镇项目办应负责组织项目所在村委会、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查看项目现场。(必要时邀请县直主管部门参加)
(四)技术交底
项目开工前,镇政府项目负责同志或镇项目办应组织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召开技术交底会议(必要时邀请县直主管部门参加),设计单位阐述设计方案、施工工艺、技术参数等施工设计中的重要内容,并对施工单位提出的问题进行答疑。
(五)开工
施工单位做好项目开工前各项准备工作后向监理单位报告,监理单位下达开工令后,施工单位组织进场施工。
(六)过程监管
镇政府项目负责同志及镇项目办加强对项目建设的监督检查,对项目建设进度、质量、安全、资金使用等情况常态化进行检查,在基础开挖、隐藏工程覆盖等重要节点实施前,镇项目办、监理单位应赴现场开展质量验收、数据复核等工作(必要时邀请县直主管部门参加)。对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的部分应责令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必要时进行返工,对违反项目建设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个人,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七)项目变更
施工单位在建设过程中原则上按照施工设计、工程清单进行施工,发现项目现场实际确与设计不符、项目现场发生变化等因素确需进行工程变更的。由施工单位向镇政府提出变更申请,镇分管负责同志带领镇项目办工作人员前往现场复核,辨认项目变更必要性,确实需要进行项目变更的参照《石台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石政〔2024〕5 号)要求,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对照执行。
(八)项目验收
项目完工后,由施工单位提出验收申请,镇项目办组织项目所在村委会、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赴项目现场进行验收(必要时邀请县直主管部门参加),同步查阅施工单位台账资料,确认通过验收应出具项目验收意见书。
(九)项目结算
项目通过验收后,施工单位应及时根据项目现场实际发生量编制项目结算书。项目结算书编制完成后应送监理单位初审,监理单位根据现场实际发生量对项目结算进行初审,监理单位初审后报镇项目办进行审核。
(十)结算审查
项目结算书经镇项目办审核后应及时报送县财政局(或由镇政府委托具备资质的结算审查单位)进行结算审查并出具结算审查报告,结算审查报告作为项目工程款的结算依据。
三、附则
本制度由横渡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石台县横渡镇人民政府
2025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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