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财政局:
根据《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全市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池政办秘〔2025〕17号)精神,自2025年7月1日起,我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753元/人.月。
根据《石台县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细则》(石民〔2024〕22号)《关于<石台县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细则>的补充通知》(石民〔2025〕32号)要求,低保金应按照当地低保标准与最新核定的申请家庭人均月收入的实际差额确定并按月发放。对按户保障的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对象,其本人按照不低于当地低保金标准的10%增发低保金。低保边缘家庭中的“单人户保”对象,其本人每月按照不低于当地月低保标准的80%发放低保金,不享受特定对象的增发低保金政策。
根据乡镇农村低保动态调整,1月份调整低保对象59户,其中新增13户15人、调增1户1人、调出19户21人、调减21户22人,并对5户的保障金额进行了调整。
1月份,全县农村低保共2879户4377人,发放资金2009640.5元。
特此函告
附:调整对象名单、资金统计表
石台县民政局
2026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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