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依法查明: 2023年7月到8月间,黄某清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持油锯砍伐自己承包经营的位于该组“牛庵”山场杂木,经鉴定:黄某清滥伐林木采伐面积4亩,采伐树种为栎类等阔叶树,共158株,蓄积6.663立方米,折合材积4.211立方米。经计算,滥伐林木价值为2610.82元。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鉴定结论等证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已构成滥伐林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参照《安徽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属于一般违法,本机关决定对黄某清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在原地或异地补种滥伐株数158株2倍的树木,即316株;
2、处滥伐林木价值2610.82元四倍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壹万零肆佰肆拾叁元贰角捌分(10443.28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黄某清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石台农村商业 银行(账户名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书)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石台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 六个月 内直接向 石台县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石台县林业局
2026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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