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依法查明: 2024年8月,蒋某建在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在小河镇东庄村雷岭组小地名“桶匠垄”其户山场清理、平整一块山洼,周围用钢管钉桩、围网圈住养鸡至今(部分林地硬化搭建了鸡棚),该行为构成了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经安徽嘉德森林评估有限公司鉴定:被改变用途的林地总面积为404.24平方米(0.61亩),地类为乔木林地,森林类别为商品林,林种为一般用材林。其中轻度损毁的林地面积为239.91平方米(0.36亩);严重损毁的林地面积为164.33平方米(0.25亩)。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 当事人询问笔录、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鉴定意见》 等证据证实,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以及参照《安徽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的规定,属于轻微违法,本机关决定对蒋某建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239.91平方米轻度损毁的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每平方米32元0.5倍的罚款,计人民币3838.56元;处164.33平方米严重损毁的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每平方米42元0.5倍的罚款,计人民币3450.93元;合计罚款人民币柒仟贰佰捌拾玖元肆角玖分(7289.49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蒋某建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石台农村商业 银行(账户名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书)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石台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石台县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石台县林业局
2026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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