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依法查明:2025年4月份,张某银在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情况下,雇请挖机擅自在小河镇郑村村泉坑组“闻家坟场”山场取土用于矿山喷播项目,致使“闻家坟场”山场原有森林植被遭到破坏。该行为已构成毁坏林地。经鉴定:张某银在“闻家坟场”山场毁坏林地的面积为421.94平方米(0.63亩),森林类别为商品林,地类为乔木林地,林种为用材林(一般用材林)。林地土层轻度损毁。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以及参照《安徽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属于轻微违法。本机关决定对张某银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轻度毁坏商品林421.94平方米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每平方米32元0.5倍的罚款,计人民币陆仟柒佰伍拾壹元零角肆分(6751.04)。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张某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安徽石台农村商业银行:(账户名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书)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石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石台县林业局
2026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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