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依法查明:2025年11月份,上海某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超出林地审批范围,修建施工便道,致使石台县小河镇樟村村“洋塘山”山场、红石村“塘洼”、“仰冲”山场原有森林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被破坏,该行为已构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经鉴定:上海某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擅自改变用途林地面积为2649.00平方米(3.972亩),森林类别分别为商品林,地类为乔木林地,林种为用材林(一般用材林),该林地轻度损毁。
上述行为及事实由 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和照片、鉴定结论 等证据证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安徽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属于轻微违法。本机关决定给予上海某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擅自改变用途林地(轻度损毁)2649.00平方米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每平方米32元1倍的罚款,计人民币捌万肆仟柒佰陆拾捌圆整(84768.00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上海某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安徽石台农村商业银行(账户名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石台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石台县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石台县林业局
2026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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