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依法查明:2026年1月6日早晨7时30分左右,安徽省来安县新安镇居民吴某亮未经牯牛降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批准,擅自从石台县仙寓镇奇峰村进入牯牛降国家级自然保护区,15时30分左右到达牯牛降主峰,在牯牛降主峰高度标识牌拍照打卡后,并进入了牯牛降保护区核心区。其行为已构成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安徽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吴某亮的行为属于严重违法。本机关决定对吴某亮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
2、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 。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吴某亮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安徽石台农村商业银行:(账户名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书)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石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徽牯牛降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石台管理站
2026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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