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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22752961680F/202601-00006 组配分类: 农业产品质量安全
发布机构: 石台县农业农村局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名称: 关于全面施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管理办法》的告知书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6-01-23
废止日期:
关于全面施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管理办法》的告知书
发布时间:2026-01-23 16:39 来源:石台县农业农村局 字号:[默认 超大]

全县各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和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

2025年122日农业农村部部长韩俊签发2025年第4号农业农村部令,公布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自202621日起施行。

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以下简称“承诺达标合格证”),是指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和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根据质量安全控制、检测结果等依法开具,承诺其销售的农产品未使用禁用农药、兽药及其他化合物且使用的常规农药、兽药残留不超标等的证明。

《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管理办法》中明确:

一、实施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管理的农产品包含以下:①蔬菜(含人工种植的食用菌);②水果;③茶鲜叶;④畜禽;⑤禽蛋;⑥养殖水产品;⑦农业农村部规定的其他农产品。

二、实施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主体包含以下:①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②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③鼓励小农户开具。

三、实施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情形包含以下:①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在农产品产地按照生产批次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并如实做好开具记录,开具记录应当至少保存六个月。②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收购的农产品进行混装或者分装后销售的,应当根据收购后的质量安全控制、检测结果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并如实做好开具记录,开具记录应当至少保存六个月。③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通过网络平台销售农产品的,应当附具承诺达标合格证。④鼓励和支持农户销售农产品时参照本办法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

四、应当收取承诺达标合格证的主体和情形包含以下:(一)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①当向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收购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农产品时,应当收取承诺达标合格证,采用拍照、留存原件、留存复印件或者扫码截屏等方式保存至少六个月。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不提供承诺达标合格证的,不得收购。②农户主动提供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质量安全合格证明的,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收取和保存。(二)从事畜禽屠宰经营的单位畜禽屠宰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收取和保存畜禽养殖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畜禽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以及养殖户提供的承诺达标合格证。

五、合格证开具方式: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可以采取信息化、印刷、手工填写等方式,依据产品名称、   产品数量、产地、开具时间、承诺主体、联系方式等内容。鼓励采用信息化方式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采用二维码标识的,应当在二维码周边或者中间显著位置标明"承诺达标合格证"字样,并可以与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标签、农产品质量标志等标识整合。

六、相关违法情形及法律责任:拒不开具和违规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管理办法》第十八至二十条管理规定:轻则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重则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并将违法违规行为记入信用记录,依法采取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措施。

全县各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和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让我们立即行动起来,以《办法》实施为契机,将合格证作为农产品走向市场的靓丽名片,承诺达标合格证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身份证”,开具“承诺达标合格合格证”是您必须要履行的法定职责和义务。

     附:1.承诺达标合格证样式

2.《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