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依法查明:2025年12月6日约15时50分,石台县七里镇同心村村民唐某发驾驶鲁H805W0号水泥罐车运送水泥浆至仙寓镇奇峰村,经过奇峰村汪家组“汪家下首”路段时,因操作不当水泥罐车顶部刮擦路边一棵450年二级保护皂角古树枝丫,致皂角古树一根树干3处撕裂,造成古树受到损害。案发后,唐某发积极配合黄山博林生态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对古树进行修复,并支付所有修复和养护费用。唐某发的行为已构成损害古树名木。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和照片等证据证实。唐某发的行为违反了《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根据《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唐某发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唐某发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安徽石台农村商业银行:(账户名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书)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石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石台县林业局
2026年 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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