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依法查明:2025年9月,许某均(河南省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石台分公司南姚路改造项目现场施工负责人)在南姚路改造施工中,为了赶工期,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也未向公司报告,对仙寓镇莲花村四组小地名“岩下”山场路段弯道实施拓宽改道时,在改道路段比较宽敞位置堆放土石方和建混凝土搅拌站,超出了林地审批范围。该行为已构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经鉴定;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林地面积为2403.23平方米(3.604亩),其中1445.29平方米(2.17亩)森林类别为国家二级公益林,地类为乔木林地,林种为水土保持林。957.94平方米(1.44亩)森林类别为商品林,地类为其他林地,林种为一般用材林。该林地轻度损毁。 上述行为及事实由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和照片、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及参照《安徽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属于轻微违法,本机关决定给予许某均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轻度损毁林地面积1445.29平方米国家二级公益林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每平方米44元1倍的罚款,计人民币63592.76元;处轻度损毁林地面积957.94平方米商品林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每平方米32元1倍的罚款,计人民币30654.08元;共计罚款人民币玖万肆仟贰佰肆拾陆元捌角肆分(94246.84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许某均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石台农村商业 银行(账户名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书)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石台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石台县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石台县林业局 2026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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