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依法查明:2025年11月,洪某军在仙寓镇大山村洪村组,小地名“大坞里”山场原址翻建住宅时,在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对住宅后山坡进行了切削修整,修建挡土墙,洪某军的行为已构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经鉴定:洪某军改变用途林地面积为88.17平方米(0.13亩),森林类别为国家二级公益林,地类为乔木林地,林种为水土保持林。其中77.04平方米(0.11亩)轻度损毁;11.13平方米(0.02亩)严重损毁。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以及参照《安徽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之规定,洪某军的行为属于轻微违法。本机关决定给予洪某军如下林业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严重损毁公益林地面积11.13平方米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每平方米所需费用54元0.5倍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300.51元;处轻度损毁公益林地面积77.04平方米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每平方米所需费用44元0.5倍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1694.88元,共计罚款人民币壹仟玖佰玖拾伍元叁角玖分(1995.39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洪某军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安徽石台县农村商业银行:(账户名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书)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石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石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石台县林业局
2026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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