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依法查明:2026年2月1日至2月2日,赵某从石台县仙寓镇奇峰村汪家组出发通过“两步路”的路线导航,进入牯牛降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在登山途中看到了“警示牌”未止步,而是继续通过“两步路”的路线导航擅自进入牯牛降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赵某在保护区内一块草坪的位置(实验区)搭设帐篷并住宿、登主峰观看云海,在下山时被牯牛降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石台管理站工作人员巡查发现。其行为已构成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及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赵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以及参照《安徽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赵某的行为属于轻微违法,本机关决定对赵某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
2、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元) 。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赵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安徽石台农村商业银行:(账户名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书)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石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徽牯牛降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石台管理站
2026年 2月 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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