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依法查明:2025年7月,符某东在承建硒璟庄园酒店修建木栈道工程施工时,在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情况下,为了赶工期,私自施工,擅自在仙寓镇大山村李村组小地名“险坑岭”山场,围绕“大山村”标志石,在林地上树立“工”字形钢架后,再铺设户外木地板,建成与公路平齐的悬空木栈道,符某东的行为已构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经鉴定:符某东改变林地用途面积为55.25平方米(0.08亩),森林类别为国家二级公益林,地类为乔木林地,林种为水土保持林。该林地已严重损毁。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以及参照《安徽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之规定,符某东的行为属于轻微违法。本机关决定给予符某东如下林业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严重损毁公益林地面积55.25平方米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每平方米所需费用54元0.5倍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元壹仟肆佰玖拾壹元柒角伍分(1491.75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符某东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安徽石台县农村商业银行:(账户名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书)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石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石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石台县林业局
2026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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