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石卫医罚告公﹝2026﹞1号
汪红(性别:女; 年龄:48岁; 民族:汉; 户籍地址:湖北省广水市长岭镇*****;公民身份号码:420983********472X。):
本机关依法作出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石卫医罚告﹝2026﹞1号),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对你公告送达。公告如下:
经查明,你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及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在27天内多次开展非法中医诊疗活动,违法所得共计955元(2000元+100元-1100元-45元=955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处理。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二条和第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参照《安徽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类第77项1处罚阶次、《安徽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六)项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作出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955元(2000元+100元-1100元-45元=955元),没收证据先行登记处理的针灸针4袋3板、手腧穴模型1个,并处罚款四万元的行政处罚。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依法予以公告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规定,你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如果你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复核成立的,本机关将予以采纳。如果你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本机关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请你在送达之日起5日内联系我单位指定联系人(姚朝俊,电话:15205628857),告知陈述和申辩内容以及是否要求听证,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详细内容见附件。
附件:《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石卫医罚告﹝2026﹞1号)
石台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6年3月16日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