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418220032893134/202603-00018 | 组配分类: | 清单公开 |
| 发布机构: | 石台县林业局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 |
| 名称: | 石台县林业局公共服务事项服务指南(2025年) | 文号: | |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6-03-27 | |
| 废止日期: |
1、古树名木保护政策宣传服务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保护意识,鼓励和促进古树名木保护的科学研究,推广古树名木保护的科研成果和技术,提高古树名木的保护水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古树名木保护级别,安排专项经费,专项用于古树名木的资源调查、认定、保护、抢救以及古树名木保护的宣传、培训等工作。第十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养护技术规范的宣传和培训,指导养护责任单位和个人按照技术规范进行养护,并无偿提供技术服务。
二、承办机构
森林资源管理股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
无
五、服务流程
1.培训:邀请有关组织、有关专家对古树名木的日常管理养护、重点养护等具体知识开展培训。
2.宣传:通过报纸、讲座、网络、新媒体等各种渠道加大古树名木保护的意义、目的、途径、成效等各方面的宣传力度,做到扩大知晓面,提高公众参与度。
六、服务时限
每年开展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石台县曙光路9号石台县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股,咨询电话:6024809。
2、三级古树名木养护管理服务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三条:古树名木实行属地保护管理,坚持以政府保护为主,专业保护与公众保护相结合的原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养护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签订养护责任书,明确养护责任和义务。古树名木遭受有害生物危害或者人为和自然损伤,出现明显的生长衰弱、濒危症状的,养护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及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并采取相应措施对古树名木进行抢救和复壮。第十三条第三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古树名木进行专业养护,发现有害生物危害古树名木或者其他生长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救治。
二、承办机构
森林资源管理股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申请条件
古树名木日常养护管理及重点保护管理缺失,古树名木出现衰老、死亡、病虫害、人为损害、自然损害或生长异常等现象。
五、服务流程
日常养护管理:按照古树名木养护技术规范实施。
重点保护管理:制定应急预案,并就古树名木出现的相关情况制定专门针对性措施,抢救性保护古树名木。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石台县曙光路9号石台县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股,咨询电话:6024809。
3、古树名木受损举报受理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号码、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件信箱。
二、承办机构
森林资源管理股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申请条件
古树名木日常养护管理及重点保护管理遭受人为破坏、养护管理不到位,古树名木出现衰老、死亡、病虫害、人为损害、自然损害或生长异常等现象。
五、服务流程
接受公民咨询、举报,对发现的问题启动应急预案,并就古树名木出现的相关情况制定专门针对性措施,抢救性保护古树名木。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石台县曙光路9号石台县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股,咨询电话:6024809。
4、三级古树公布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七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应当组织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每5年对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资源进行普查,对古树名木进行登记、编号、拍照,建立资源档案。第八条:古树按照下列标准分级:(一)树龄500年以上的古树为一级;(二)树龄300年以上不满500年的古树为二级;(三)树龄100年以上不满300年的古树为三级。名木按照一级古树保护。第九条:古树名木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认定:(一)一级古树、名木由省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组织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成立专家委员会进行鉴定,报省人民政府认定后公布;(二)二级古树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组织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成立专家委员会进行鉴定,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认定后公布;(三)三级古树由县级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组织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成立专家委员会进行鉴定,报县级人民政府认定后公布。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古树名木的认定有异议的,可以向省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提出。省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可以重新组织鉴定。
二、承办机构
森林资源管理股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申请条件
经现场调查,估测树龄达到100年以上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
五、服务流程
1.普查:由林业专业技术人员逐村、逐单位、逐株进行现地调查实测、填写调查登记表。
2.认定:根据普查估测树龄,由省、市、县林业主管部门分别鉴定,报本级人民政府认定后公布。
3.登记:对符合条件的古树名木登记、拍照、编号。
4.建档:经普查、认定、登记、编号、拍照后材料整理归档,完善古树名木资源基础数据,完成信息建档工作,分别进入古树名木资源信息管理系统。
5.公布:一级古树、名木由省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组织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成立专家委员会进行鉴定,报省人民政府认定后公布。
六、办理时限
全年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石台县曙光路9号石台县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股,咨询电话:6024809。
5、林木良种引进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九条:通过国家级审定的农作物品种和林木良种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公告,可以在全国适宜的生态区域推广。通过省级审定的农作物品种和林木良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公告,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适宜的生态区域推广;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属于同一适宜生态区的地域引种农作物品种、林木良种的,引种者应当将引种的品种和区域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引种本地区没有自然分布的林木品种,应当按照国家引种标准通过试验。
《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第三十六 - 三十八条
二、承办机构
森林资源培育股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申请条件
需通过国家级或省级审定的林木良种。
五、申报材料
引种备案表、引种林木良种的审定公告及林木良种证书复印件、拟引种地区能够证明品种适应性的试验报告、引种备案材料的真实性承诺书、引种的林木品种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还应当提交品种权人同意的书面材料。
六、服务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向县林业局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二)受理。工作人员审核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
(三)审查。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书面及现场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
七、办理时限
全年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县森林资源培育股:6021841
6、古树名木保护技术推广与培训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三条:古树名木实行属地保护管理,坚持以政府保护为主,专业保护与公众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二、承办机构
森林资源管理股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申请条件
无
五、申报材料
无
六、服务流程
举办古树名木保护修复技术培训会
七、办理时限
适时开展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石台县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股:6024809
7、湿地保护宣传教育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湿地保护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每年的11月6日为安徽湿地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湿地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普及湿地知识,增强全社会湿地保护意识。
二、承办机构
自然保护地管理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申请条件
无
五、服务流程
1.编印湿地保护有关普法宣传材料;
2.举办普法和执法专业培训;
3.借助“安徽湿地日”、“世界湿地日”、“爱鸟周”、“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月”等开展宣传活动。
六、办理时限
全年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石台县自然保护地管理服务中心,咨询电话:6026963
8、湿地保护和利用技术推广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支持湿地保护科学技术研究、技术创新和推广,提高湿地保护科学技术水平。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引导、扶持湿地周边区域居民科学利用湿地资源,发展生态产业。
二、承办机构
自然保护地管理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申请条件
与湿地保护利用相关工作
五、服务流程
1.印发《安徽省湿地植被恢复》、《安徽省湿地修复》等技术标准和实用手册;
2.举办湿地保护利用专业培训班;
3.开展湿地保护利用科技进湿地周边社区活动。
六、办理时限
全年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石台县自然保护地管理服务中心,咨询电话:6026963
9、国有林场、苗圃投诉咨询受理
一、办理依据
《国有林场管理办法》(林场规〔2021〕6号)第五条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林场管理工作。跨地(市)、县(市、区)的国有林场,由所跨地区共同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二、承办机构
县国有林场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四、申请条件
无
五、服务流程
1、申请人通过政务服务网、部门咨询电话、部门窗口提交材料;
2、窗口工作人员审查咨询、投诉、举报材料及报警电话,投诉及举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举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正通知书》;
3、窗口提出审查意见,并将受理材料报局林业产业种苗站,该股室会同相关股室调查处理。
4、按照规定时限完成受理事项并将处理结果当面送达或以其他方式送达申请人。
六、办理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县三林大厦国有林场,咨询电话:6023824.
10、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技术咨询
一、办理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4〕26号)二、主要任务(三)强化灾害预防措施。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的技术指导、生产服务和监督管理,组织编制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发展规划。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4〕27号):二、完善监测预警机制。
二、承办机构
县森防站
三、服务对象
从事林业生产经营的个人、法人及社会组织。
四、申请条件
在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方面存在问题,需要相关专业人员给予解答的个人、法人和社会组织。
五、服务流程
个人、法人和社会组织若存在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方面的相关问题,可通过随访或直接拨打县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电话进行咨询,我站相关人员会根据所咨询的问题即刻给予解答,或前往相关地点进行考察后给予解答
六、办理时限
全年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县森防站,咨询电话:6029357
11、组织开展松材线虫病普查
一、办理依据
1.《安徽省松材线虫病防治办法》第六条 松林分布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松材线虫监测制度和监测网络。
2.《安徽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十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五年组织一次林业有害生物普查;对松材线虫病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专项调查,重点区域不少于二次;对美国白蛾每年至少组织三次专项调查。普查和专项调查情况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3.《松材线虫病防治技术---人工地面调查技术规程》第六条 有松材线虫病寄主植物分布的地方,每年9月份-10月份全面开展调查;重点预防区、距松材线虫病发生地直线距离在30公里以内区域,除开展秋季普查外,每年4月份-5月份增加一次普查。
二、承办机构
县森防站
三、服务对象
相关个人、法人、社会组织
四、申请条件
日常监测按照网格化管理方式进行全域性巡查,至少每月一次;专项普查按照全覆盖无盲区要求进行全域性调查,春秋季各一次。
五、申报材料
无。
六、服务流程
日常监测按照网格化管理方式进行全域性巡查,至少每月一次;专项普查按照全覆盖无盲区要求进行全域性调查,春秋季各一次。乡镇林业工作站按照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监测普查方案组织当地护林员开展监测普查,并及时报告管护区内松树出现死亡、变色等异常情况。
七、办理时限
全年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县森防站,咨询电话:6029357
12、林业技术培训和咨询指导服务
一、办理依据
《林业工作站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9号)第六条 林业工作站承担政策宣传、资源管理、林政执法、生产组织、科技推广和社会化服务等职能,具体职责是:(八)推广林业科学技术,开展林业技术培训、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等林业社会化服务;
二、承办机构
森林资源培育股
三、服务对象
个人、法人、社会组织
四、申请条件
需要依靠林业科学技术来解决实际生产问题的个人、法人和社会组织。
五、申报材料
无
六、服务流程
派遣相关林业技术人员下到基层,通过讲座、实地培训等形式推广林业技术。
七、办理时限
具体服务时限参考具体推广项目。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县森林资源培育股:6021841
13、林草种子生产经营备案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向当地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
二、承办机构
森林资源培育股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申请条件
生产经营者在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
五、服务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向县林业局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二)受理。工作人员审核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
(三)审查。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书面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
六、服务时限
全年。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石台县林业局森林资源培育股,咨询电话:6021841
14、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技术指导、推广服务
一、办理依据
1.《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其所属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负责森林病虫害防治的具体组织工作。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森林病虫害防治科学研究,推广和应用先进技术,提高科学防治水平。
2.《安徽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林业生产经营者开展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治理的技术指导和服务,对治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4〕26号)二、主要任务(三)强化灾害预防措施。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的技术指导、生产服务和监督管理,组织编制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发展规划。
二、承办机构
县森防站
三、服务对象
从事林业生产经营的个人、法人及社会组织
四、申请条件
根据服务对象的要求或主动开展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技术指导、推广服务。
五、服务流程
发生或预测发生林业有害生物危害时,县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有关技术人员提供相应的技术指导、推广服务。个人、法人和社会组织若存在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方面的相关问题,可通过随访或直接拨打县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电话进行咨询,我站相关人员会根据所咨询的问题即刻给予指导,或前往相关地点进行考察后给予指导。
六、办理时限
全年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县森防站,咨询电话:6029357
15、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教育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展保护野生动物的宣传教育,可以确定适当时间为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月、爱鸟周等,提高公民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七条:每年的4月4日至10日为安徽省“爱鸟周”;每年的10月为安徽省“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月”。
二、承办机构
自然保护地管理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服务流程
1、编印宣传材料;
2、在菜市场、交通要道等人流频繁地段,通过悬挂横幅、发放宣传材料等形式开展宣传;
五、办理时限
每年开展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七、咨询方式
石台县自然保护地管理服务中心,咨询电话:6026963
16、野生植物保护宣传教育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204号令)第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开展保护野生植物的宣传教育,普及野生植物知识,提高公民保护野生植物的意识。
二、承办机构
自然保护地管理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服务流程
1、编印宣传材料;
2、在菜市场、交通要道等人流频繁地段,通过悬挂横幅、发放宣传材料等形式开展宣传。
五、办理时限
每年开展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石台县自然保护地管理服务中心,咨询电话:6026963
17、林木种子采种期公布
一、办理依据
国家林业局《林木种子采收管理规定》“六、采种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在采种期起始日一个月前向社会公布。”
二、承办机构
森林资源培育股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申请条件
在石台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林木种苗生产经营或使用林木种苗的个人、法人和社会组织。
五、服务流程
1、政策宣传。
2、指导开展林木良种推广活动。
3、组织开展林木良种良法技术培训。
4、搭建林木种苗信息服务平台,提供纸质、电子等方面的信息与资料。
六、办理时限
参照省林业局有关规定对社会公布。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石台县林业局森林资源培育股,咨询电话:6021841
18、森林资源保护的宣传教育和知识普及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二条第一款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的宣传教育和知识普及工作,鼓励和支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新闻媒体、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志愿者等开展森林资源保护宣传活动。
二、承办机构
森林资源管理股
三、服务对象
从事林业生产经营的个人、法人及社会组织。
四、申请条件
无
五、申报材料
主动开展林业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宣传。
六、服务流程
通过网络、电话、报纸、杂志、讲座、新媒体等各种渠道宣传林业法律、法规和各项林业方针、政策,并提供咨询服务。
七、办理时限
全年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石台县曙光路9号石台县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股,咨询电话:6024809。
19、野生动物造成损害的核实认定补偿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补偿办法》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造成损害的补偿工作。市、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造成损害的认定、核实和补偿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民政、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野生动物造成损害的补偿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野生动物造成损害的调查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二、承办机构
自然保护地管理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个人、法人、社会组织
四、申请条件
(一)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二)对在依法划定的生产经营区域内种植的农作物和经济林木造成较大损毁的;
(三)对圈养的家禽家畜造成较重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申报材料
(一)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和住址;单位申请的,应当载明单位名称、地址和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具体的损害事实、要求和理由。
六、服务流程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接到补偿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野生动物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情况进行调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将补偿申请相关材料和初步处理意见一并报市、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市、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补偿申请相关材料和初步处理意见之日起10日内,根据具体情况组织本级人民政府财政、民政、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公安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核实确认,提出补偿或者不予补偿的意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将意见在本部门网站和损害行为发生地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公示。公示期为7日。
公示期内,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市、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7日内组织调查核实。
公示期满,没有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对应当补偿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补偿决定,同级人民政府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补偿决定及时向申请人一次性发放补偿费。对于不能及时发放补偿费、申请人生活确有困难的,可以预支部分补偿费,年终按照补偿决定的全部金额结清。
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设区的市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鉴定期间不计入上述期限。
因遭受野生动物伤害,造成人员死亡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可以依法向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民政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救助。
七、办理时限
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要求人身伤害补偿或者财产损失补偿的,应当在抢救、治疗结束后30日内或者自遭受财产损失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补偿申请。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石台县自然保护地管理服务中心,咨询电话:6026963
20、野生动物危害预防和控制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八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预防、控制野生动物可能造成的危害,保障人畜安全和农业、林业生产。
二、承办机构
自然保护地管理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申请条件
与野生动物危害预防和控制相关工作
五、服务流程
1、编印野生动物危害预防和控制宣传材料;
2、在菜市场、交通要道等人流频繁地段,通过悬挂横幅、发放宣传材料等形式开展宣传;
3、组织开展有关野生动物生物习性、防护技术等内容的培训工作;
4、研究并综合运用预防和控制野生动物可能造成损害的技术、措施,有计划地捕猎野猪等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六、办理时限
每年开展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石台县自然保护地管理服务中心,咨询电话:6026963
21、开展植树造林活动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条第一款 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
二、承办机构
绿化委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申请条件
无
五、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携带规定材料向当地林业部门办理申请。
2.受理:林业部门受理后进行审核。
3.服务:通过审核后,林业部门对于需要接受植树造林技术指导和服务的公民、法人、社会组织提供技术服务。
六、办理时限
1-10天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县绿化委,咨询电话:6022621
22、义务植树宣传教育
一、办理依据
《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第二条:各级绿化委员会应当组织和推动本地区各部门、各单位,通过各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和本实施办法,宣传全民植树、绿化祖国的重大意义,认真做好思想动员,提高认识,造成声势,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同时,要努力做好调查研究、规划安排、苗木培育、技术训练等准备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植树运动,要扎扎实实,讲求实效,不搞形式主义和“一刀切”。
二、承办机构
绿化委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申请条件
无
五、服务流程
通过媒体、网络、讲座等各种渠道加大义务植树的宣传力度,提升社会公众植树造林意识,营造群策群力的良好氛围。
六、办理时限
1-7天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县绿化委,咨询电话:6022621
23、森林、林木和林地规模达到五百亩以上且生产经营时间不足五年再流转备案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林权管理条例(修正)》第三章林权流转第二十五条:以转包、租赁方式取得林权的流入方再流转林权的,应当经原流出方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原流出方有优先权。采取转让方式再流转的,还应当报发包方备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流转森林、林木和林地规模达到五百亩以上,且生产经营时间不足五年再流转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承办机构
县林业局林业发展改革股
三、服务对象
从事林业生产经营的个人、法人及社会组织
四、申请条件
无
五、申报材料
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备案申请
六、服务流程
从事林业生产经营的个人、法人及社会组织提供流转合同等资料进行备案。
七、办理时限
全年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林业发展改革股,咨询电话:6024809
24、林业科技推广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第十一条第一项: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属于公共服务机构,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一)各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关键农业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第二十四条: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认真履行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公益性职责,向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推广农业技术,实行无偿服务。
二、承办机构
县林业科技推广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从事林业生产经营的个人、法人及社会组织
四、申请条件
1.林业科技推广与创新项目的申报单位原则上为国有场圃、林业企业、林业合作组织或林业科技示范户。
2.申报项目所依托的科技成果必须是经省(或市)鉴定的与项目相关的林业科技成果;如使用他人科技成果,需同时报送成果使用协议。
3.申报单位应落实项目将要实施的地点,规模以及项目所需要的配套资金,与有关单位或个人签订项目实施合作协议。
五、申报材料
无
六、服务流程
1.项目申报:根据省林业局发布的林业科技推广与创新项目申报通知,各地组织申报项目材料;县林业经济技术推广站等进行初审;开展项目专家评审,择优确定候选扶持项目向省市林业局申报。
2.项目实施:由各项目实施单位按照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实施。
3.项目监督:省林业科技推广总站和县林业经济技术推广站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进行指导和监督,项目竣工后进行验收;根据省财政厅、省林业局制定的林业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等办法,通过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开展绩效评价。
七、办理时限
全年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县林业科技推广中心,咨询电话:6029213
25、林业公共信息咨询、林业实用技术宣传与培训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第十一条第六项: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属于公共服务机构,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六)农业公共信息和农业技术宣传教育、培训服务。第三十一条: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和县级以上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有计划地对农业技术推广人员进行技术培训,组织专业进修,使其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业务水平。
二、承办机构
县林业科技推广中心
三、服务对象
从事林业生产经营的个人、法人及社会组织。
四、申请条件
全县需要提供林业公共信息咨询服务和林业实用技术培训的各乡镇林业站、国有场圃及涉林个人、法人及社会组织。
五、申报材料
无
六、服务流程
1.宣传、咨询
通过网络、电话、报纸、杂志、讲座、新媒体等各种渠道宣传林业公共信息,并提供咨询服务。
2.培训
(1)乡镇林业站、国有场圃科技推广人员技术培训
制定培训规划→每年发布培训通知→各地组织报名→举办培训班,通过专家授课及现场示范等方式进行培训。
(2)林业科技示范户和林农技术培训
制定培训规划→指导乡镇林业站、国有场圃,结合实施林业科技推广与创新项目,举办技术培训班,对林业科技示范户和林农进行技术培训。
七、办理时限
全年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县林业科技推广中心,咨询电话:6029213
26、林木种苗供求信息发布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林木种子条例》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信息服务平台,及时公告与林木品种选育和林木种子生产、经营、使用有关的信息,公布有关行政许可事项,为当事人提供方便。
二、承办机构
森林资源培育股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申请条件
无
五、服务流程
通过适当渠道发布苗木供求信息。
六、办理时限
根据工作需要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石台县林业局森林资源培育股,咨询电话:6021841
27、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损坏、遗失补发
一、办理依据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40号)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损坏、遗失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补发的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同时将已损坏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交回原发证机关。原发证机关应当根据申请,在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或者补发的决定。
二、承办机构
森林资源培育股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
(一)已取得《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补发的书面申请。
(二)《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损坏或遗失。
五、服务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向县林业局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二)受理。工作人员审核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
(三)审查。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签发《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四)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县林业局领取办理结果。
六、服务时限
每年开展。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石台县林业局森林资源培育股,咨询电话:6021841
28、全县主要林业有害生物中长期趋势预报定期发布
一、办理依据
1.《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十条: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应当综合分析各地测报数据,定期分别发布全国和本行政区域的森林病虫害中、长期趋势预报,并提出防治方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森林病虫害测报中心和测报点对测报对象的调查和监测情况,定期发布长期、中期、短期森林病虫害预报,并及时提出防治方案。
3.部门“三定”规定,且常态化开展。
二、承办机构
县森防站
三、服务对象
业生产经营的个人、法人及社会组织
四、申请条件
需要提供全县林业有害生物中长期趋势预报的从事林业生产经营的个人、法人及社会组织。
五、服务流程
定期或不定期发布森林病虫害中长期趋势预报或警报,并提出防治建议。
六、办理时限
全年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县森防站,咨询电话:6029357
29、组织实施林业重点工程植树造林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造林绿化。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各级人民政府组织造林绿化,应当科学规划、因地制宜,优化林种、树种结构,鼓励使用乡土树种和林木良种、营造混交林,提高造林绿化质量。第四十六条第三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自然因素等导致的荒废和受损山体、退化林地以及宜林荒山荒地荒滩,因地制宜实施森林生态修复工程,恢复植被。
二、承办机构
森林资源培育股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申请条件
无
五、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携带材料向当地林业部门办理申请。
2.受理:林业部门受理后进行审核。
3.服务:通过审核后,林业部门接受林业重点工程植树造林服务的公民、法人、社会组织提供技术服务。
六、办理时限
1-10天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石台县林业局森林资源培育股,咨询电话:6021841
30、林木种苗技术服务
一、办理依据
1.《安徽省林木种子条例》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为林木品种选育者以及林木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提供下列指导、服务:
(一)引导林木种子生产者、经营者开展标准化生产和规模经营;
(二)扶持林木种子生产者、经营者通过会展等形式营销林木种子;
(三)组织开展林木良种良法技术培训;
(四)指导林木良种的推广活动;
(五)落实有关林木良种选育、生产、推广和使用方面的扶持措施。
2.《安徽省林木种子条例》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信息服务平台,及时公告与林木品种选育和林木种子生产、经营、使用有关的信息,公布有关行政许可事项,为当事人提供方便。
二、承办机构
森林资源培育股
三、服务对象
在石台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林木种苗生产经营或使用林木种苗的个人、法人和社会组织。
四、申请条件
无
五、服务流程
培训、指导、服务。
六、办理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1、前往各乡镇林业站口头咨询,并免费获取相关方面的信息资料。
2、前往石台县森林资源培育股口头咨询,并免费获取相关方面的信息资料。
3、电话咨询:0566-6021841。
31、对因选育林木良种减少经济收入的单位和个人的补偿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四条:单位和个人因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为选育林木良种建立测定林、试验林、优树收集区、基因库等而减少经济收入的,批准建立的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二、承办机构
森林资源培育股
三、服务对象
因选育林木良种减少经济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四、申请条件
因选育林木良种减少导致经济收入
五、申报材料
单位和个人因林业主管部门为选育林木良种建立测定林、试验林、优树收集区、基因库而减少经济收入的证明材料。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携带规定材料向批准建立的林业主管部门办理认证申请。
2.受理:批准建立的林业主管部门受理后审核。
3.发放:通过批准建立的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批准建立的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七、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县林业局森林资源培育股
咨询电话:6021841
32、治沙技术指导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技术推广单位,应当为土地使用权人和承包经营权人的治沙活动提供技术指导。
二、承办机构
森林资源管理股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申请条件
无。
五、申报材料
无。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携带规定材料向当地林业部门办理申请。
2.受理:申请受理后进行审核。
3.服务:通过审核后,林业部门对于需要接受治沙技术指导和服务的公民、法人、社会组织提供技术服务。
七、办理时限
1-10天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石台县林业局森林资源培育,咨询电话:6024809
33、退耕还林活动宣传教育
一、办理依据
《退耕还林条例》第十条第一款: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退耕还林活动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生态建设和保护意识。
二、承办机构
森林资源培育股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申请条件
无
五、申报材料
无。
六、服务流程
通过媒体、网络、讲座等各种渠道加大退耕还林工程政策的宣传力度,提升社会公众植树造林意识,营造群策群力的良好氛围。
七、办理时限
1-7天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石台县林业局森林资源培育股,咨询电话:6021841
34、退耕还林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
一、办理依据
《退耕还林条例》第三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技术推广单位或者技术人员,为退耕还林提供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
二、承办机构
森林资源培育股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申请条件
无
五、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携带规定材料向当地林业部门办理申请。
2.受理:林业部门受理后进行审核。
3.服务:通过审核后,林业部门对于需要接受退耕还林工程技术指导和服务的公民、法人、社会组织提供技术服务。
六、办理时限
1-10天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石台县林业局森林资源培育股,咨询电话:6021841
35、开展防沙治沙宣传教育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九条: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防沙治沙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防沙治沙意识,提高公民防沙治沙的能力。
二、承办机构
森林资源管理股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申请条件
无
五、申报材料
无
六、服务流程
无
七、办理时限
日常开展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石台县林业局产业办,咨询电话:6024829
36、组织实施防沙植树造林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十六条第一款: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防沙治沙规划,划出一定比例的土地,因地制宜地营造防风固沙林网、林带,种植多年生灌木和草本植物。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确定植树造林的成活率、保存率的标准和具体任务,并逐片组织实施,明确责任,确保完成。
二、承办机构
森林资源培育股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申请条件
无
五、申报材料
无
六、服务流程
无
七、办理时限
1-10天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石台县林业局森林资源培育,咨询电话:6024809
37、森林防火宣传教育
一、办理依据
1.《森林防火条例》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活动,普及森林防火知识,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工作。
2.《安徽省森林防火办法》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活动,普及森林防火知识,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工作。
二、承办机构
林业防灾减灾中心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申请条件
无
五、申报材料
无
六、服务流程
通过媒体、网络、手机短信、微信群等各种渠道、方式对林区火灾预防、扑救、安全等方面知识进行宣传,提升社会公众防火意识,营造群防群治、群策群力的良好氛围。
七、办理时限
根据森林防火工作实际需求,每年森林防火宣传月期间,森林防火期,特别是春节、清明、五一、国庆、冬至、元旦等节假日期间生态旅游和民俗活动野外用火高峰期时段,适时开展宣传活动。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石台县林业局林业防灾减灾中心,咨询电话:6020261
38、野生动物收容救护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受伤、病弱、饥饿、受困、迷途的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时,应及时报告当地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由其采取救护措施;也可以就近送具备救护条件的救护单位。救护单位应当立即报告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并按照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
二、承办机构
自然保护地管理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申请条件
发现受伤、病弱、饥饿、受困、迷途的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
五、服务流程
1.相关单位和个人向所在乡镇林业站或县林业局报告,或当地乡镇林业站向县林业局汇报。
2.县林业局按照就近原则,向野生动物救护场所下达野生动物救护的要求。
3.野生动物救护机构无条件积极开展野生动物救护工作,并向救护申请人出具救护凭证;向县林业局汇报救护情况。
4.根据所救护野生动物的保护级别、管理权限进行调配。六、办理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石台县自然保护地管理服务中心,咨询电话:6026963
39、猎捕省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备案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猎捕者应当严格按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或者限额、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猎捕作业完成后,应当将猎捕情况向核发特许猎捕证、狩猎证的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应当由专业机构和人员承担;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由专业机构有组织开展。
二、承办机构
自然保护地管理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申请条件
按照省林业主管部门猎捕省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备案要求。
五、申报材料
按照猎捕省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备案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六、服务流程
1、依法取得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猎捕省二级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
2、猎捕者应当严格按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或者限额、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
3、猎捕作业完成后,应当将猎捕情况向核发特许猎捕证、狩猎证的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七、办理时限
以规定的时限办理。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石台县自然保护地管理服务中心,咨询电话:6026963
40、一般湿地的名录及范围发布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第十四条 国家对湿地实行分级管理,按照生态区位、面积以及维护生态功能、生物多样性的重要程度,将湿地分为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重要湿地包括国家重要湿地和省级重要湿地,重要湿地以外的湿地为一般湿地。重要湿地依法划入生态保护红线。
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自然资源、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发布国家重要湿地名录及范围,并设立保护标志。国际重要湿地应当列入国家重要湿地名录。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负责发布省级重要湿地名录及范围,并向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
一般湿地的名录及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发布。
二、承办机构
自然保护地管理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申请条件
按照国家或省林业主管部门湿地名录的认定、命名和发布要求。五、申报材料
按照开展湿地名录的认定、命名和发布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六、服务流程
一般湿地名录、范围的发布及其调整,由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发布,并向省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七、办理时限
以规定的时限办理。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石台县自然保护地管理服务中心,咨询电话:6026963
41、全县野生植物资源变化动态发布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二条: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监视、监测环境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的影响,并采取措施,维护和改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生长条件。第十五条: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资源调查,建立资源档案。
2.工作实际需要,且已常态化开展。
二、承办机构
自然保护地管理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申请条件
按照国家或省林业主管部门野生植物资源普查方案要求。
五、申报材料
按照开展野生植物资源调查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六、服务流程
1、根据省林业主管部门的要求,抽调人员参加相关调查技术培训;
2、按照全省野生植物资源调查实施方案和细则,安排人员配合开展实地资源调查。
七、办理时限
以规定的时限办理。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石台县自然保护地管理服务中心,咨询电话:6026963
主办单位:石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单位:石台县政府电子政务中心 地址:安徽省石台县曙光路8号政府大楼二楼
联系电话:0566-6022532 传真:0566-6022871 邮编:24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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