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市监处罚〔2026〕71号
当事人:石台县*****民宿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722MA*******5
经营场所:石台县横渡镇横渡村钓鱼台**号
经营者:吴**
身份证件号码:342922********1015
2026年2月13日,我局联合县公安局对当事人开展现场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负一楼库房冰柜内,发现3袋用塑料袋包装的疑似野生动物肉品,经现场称重共3.16kg。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我局于当日予以立案调查。
立案后,我局办案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并收集、调取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并对涉案的疑似野生动物肉品依法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系从事餐饮服务个体工商户,2026年2月13日执法人员在其餐饮服务场所负一楼库房冰柜内发现3袋用塑料袋包装的疑似野生禽类动物肉品,共计3.16kg。上述野生动物肉品来源不明,当事人陈述系其于2026年2月6日,在其经营的饭店门口向一名途经的陌生人员购买3只去毛的“野鸡”肉品,采购单价为15元/千克,毛重合计4千克,共支付240元。当事人去除内脏后,将上述肉品存放于冰柜内,拟供春节期间食用。
2026年2月25日,本局委托安徽新莱蒂克司法鉴定中心对上述野生动物肉品进行了鉴定。经鉴定,检测编号JC-WZ-2026-602-2的样品检材为鸡形目雉科动物白鹇,检测编号JC-WZ-2026-602-1、JC-WZ-2026-602-3的样品检材为鸡形目雉科动物环颈雉。
经查询《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白鹇系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环颈雉属于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依据《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鸡形目雉科其它所有种基准价值为1000元,鸡形目雉科雉鸡基准价值为300元;根据国家林业局第46号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第四条规定:“野生动物整体的价值,按照《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所列该种野生动物的基准价值乘以相应的倍数核算。具体方法是:(一)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按照所列野生动物基准价值的十倍核算;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按照所列野生动物基准价值的五倍核算”。据此核算,该涉案白鹇价值为5000元。上述三只野生禽类动物肉品价值共计5600元。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当事人行政处罚信息显示,暂无行政处罚信息,结合询问笔录可以认定当事人属于首次违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和主体资格;
2、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发现野生动物肉品的事实;
3、安徽新莱蒂克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1份,证明涉案野生动物肉品为白鹇与环颈雉肉品;
4、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为食用非法购买野生动物肉品的事实;
5、执法人员提取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各1份,证明涉案白鹇属于国家重点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涉案环颈雉属于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6、执法人员提取的《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1份,证明鸡形目雉科其它所有种基准价值1000元,鸡形目雉科雉鸡基准价值300元;
7、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处罚信息,证明当事人暂无处罚信息。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及相关证明人签字,并经查证属实。
本局于2026年3月2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石市监罚告[2026]7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听证意见等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申请听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一条第四款“禁止为食用非法购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规定,属于为食用非法购买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违法行为。
因涉案物品数量少,且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可以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处野生动物价值二倍的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规定,食用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食用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批评教育,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情节严重的,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从轻行政处罚:1、没收涉案野生动物肉品;2、罚款人民币112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罚款(缴款流程:1.扫描下方的支付宝二维码或微信小程序进入公共支付平台;2.输入《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电子缴款书》上的20位缴款识别码)。或持缴款通知单到工行、农行、邮政银行、农商行各营业网点进行现金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石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石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