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依法查明:2025年7月份,张某在禁猎期禁猎区内未办理合法猎捕手续的情况下,夜晚携无人机及其他猎捕工具驾车前往本县矶滩乡洪墩村后冲村民组东岭油坊附近,使用无人机热成像投掷坠箭猎杀野猪一头并运至仁里镇缘溪村黄岩组54号用于喂养家犬。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 当事人询问笔录、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 等证据证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参照《安徽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该行为属一般违法,本机关决定对张某处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猎捕工具道通4T无人机一台;
2、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张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安徽石台县农村商业银行(账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书)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石台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石台县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石台县林业局
2026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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