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17〕10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教育扶贫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6〕11号)、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扶贫办《关于做好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皖教助〔2016〕5号)、池州市教育局池州市财政局《池州市高校、中职学校和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实施办法》(池教助〔2017〕66号)、石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台县教育扶贫实施方案的通知》(石政办〔2016〕42号)等文件精神,为切实推进教育机会公平、阻断贫困代际传递,实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全覆盖,现就我县中职学校和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主要目标与基本原则
(一)主要目标。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水平,加大财政投入,落实和完善各项助学政策,确保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全部纳入资助范围。
(二)基本原则。加大财政投入、经费合理分担、政策导向明确、多元混合资助、各方责任清晰。
1、加大财政投入。按照建立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加大财政投入,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落实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经济困难家庭学生按最高档享受助学金。
2、经费合理分担。普高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杂费、普高国家助学金和中职国家助学金、中职免学费补助资金由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担。
3、政策导向明确。在努力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公平享有受教育机会的同时,鼓励学生接受中等职业教育。
4、多元混合资助。统筹政府、社会等不同资助渠道,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采取奖、助、补、减、免等多种方式进行资助。
5、各方责任清晰。各相关部门及学校明确分工、各司其职、落实责任、完善制度,操作办法简便易行,并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确保各项政策措施顺利实施。
(三)管理机构。石台县学生资助管理工作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由县教体局、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经办。
二、主要内容
(一)中职学校学生资助制度。
1、中职学校国家助学金。中央与地方共同设立中职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中职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人每年补助2000元。其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残疾学生全部享受助学金。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原则上按在校生的15%确定。
2、中职学校免学费补助。对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在校生中的农村和城市学生给予免学费。免学费后对中职学校进行公用经费补助。对因免除学费导致学校收入减少的部分,由财政按照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人数和免学费标准补助学校,以保证学校正常运转。
3、资金分担。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补助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共同分担。按照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2000元、免学费补助资金每生每年2000元的标准,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按照比例分担,其中:中央财政60%,省级财政32%,县级财政8%。
(二)普通高中学生资助制度。
1、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中央与地方财政共同设立普高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普通高中具有全日制正式学籍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面约占普通高中在校生总数的20%,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我县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分三档资助,即家庭经济一般困难的学生享受每生每年1000元补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享受每生每年2000元补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享受每生每年3000元补助。
其中,残疾学生全部享受普高国家助学金,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全部按最高档享受普高国家助学金。
2、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杂费。对普通高中在籍在校建档立卡等贫困家庭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免除学杂费。免学杂费标准按同级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学费标准执行(不含住宿费)。对因免学杂费导致学校收入减少的部分,由财政按照免学杂费学生人数和免学杂费标准补助学校,以保证学校正常运转。
3、资金分担。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和建档立卡等贫困家庭学生免除学杂费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按照比例分担,其中:中央财政60%,省级财政32%,县级财政8%。
(三)高中学校县级资助制度。
1、石台县免除高中阶段学生学费。对具有本县户籍的石台中学高中计划内学生、县职教中心全日制中职在校生免除学费。已享受中央、省财政补助的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杂费补助、中职国家免学费补助的学生不重复享受,留级生、补习生不重复享受。2017年免学费标准:石台中学每生每学期850元;县职教中心每生每学期1000元。
2、资金分担。石台县免除高中阶段学生学费项目资金列入县级财政预算,据实核算。
(四)校内学生资助制度。
石台中学按照事业收入(含财政补助免学费资金)3%的比例、县职教中心按5%的比例计提校内助学金,学期初划拨至学校资助办专户,用于勤工助学、减免学费、设立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支出。
石台中学和县职教中心要完善校内贫困生资助政策,不得因政府加大资助经费投入抵减校内资助。要进一步落实、完善鼓励捐资助学的相关优惠政策,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社会团体等设立奖学金、助学金等资助项目。
三、工作要求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针对性强,涉及面广,资金投入大,受益人数多,工作层面多,各有关部门和学校要按照上级的统一部署,周密安排,精心组织,扎扎实实地把这件惠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实事抓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
学校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切实加强工作领导,建立健全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确保各项资助政策全面落实到位。
县教体局、财政局要积极协调民政、扶贫办、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单位,按照相关管理办法,结合各自分工,密切配合,不断完善我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配套政策。县教体局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情况纳入对所属学校的督导考核内容和办学水平评估指标体系。
中职学校和普通高中要把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摆在突出位置,明确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制度,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生资助工作第一责任人,校长应切实把好政策落实关,全面落实国家各项资助政策;把好资助程序关,学校资助工作程序要符合国家要求和各项规定;把好受助学生名单审核关,对受助学生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把好资金发放关,按照要求及时、足额发放各类资助资金;把好信息报送关,及时准确维护好资助系统信息及时按照要求报送相关资助信息;把好信息安全关,确保受助学生敏感信息不泄露;把好资料归档关,要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受助学生信息档案,并保证其完整和准确。
(二)确保资金落实,强化预算管理。
财政局要足额安排及时拨付分担资金,确保本级财政应当负担的资金落实到位。要积极争取资金落实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受最高档国家助学金政策。
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中学校必须按规定比例及时、足额从事业收入中提取经费,用于校内资助。要完善制度,严格程序,细化管理,确保助学资金及时发放、专款专用。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中必须建立严格的预决算制度,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学校预算,按部门预算要求,编制综合预算;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与标准支出;加强内部控制和审计制度,确保各类奖、助学金和免学费补助资金使用的规范和有效。
中职学校和普通高中要按照规定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切实加强学生资助档案管理。
(三)严格界定资助范围,规范资助对象认定。
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学校要认真对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严格界定资助范围,规范资助对象认定行为。学校要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科学可行的资助对象认定工作机制,加强资助对象认定与公示工作,保证资助资金真正用到符合条件的学生身上。要定期、不定期地抽查核实受助学生名单及资助资金发放信息,坚决杜绝虚报名单、套取国家资助资金现象发生,确保让所有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都能及时享受到国家资助。对于因资助对象变动等情况而结余的资助资金一律不得挪用。学校要及时将发放情况逐级上报,凡隐瞒不报的、违反政策规定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要规范各类学生信息系统数据填报,切实做好学生资助信息的月报和年度报告工作。
(四)按时足额发放资助款,保证民生资金效益发挥。
中职学校国家助学金通过中职学生资助卡按月发放,对于符合国家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农村和城市学生,入学时应直接免收其学费,不得采取“先收后退”方式。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通过普高资助卡按学期发放。普通高中学校对符合国家免学杂费政策条件的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入学时应直接免除学杂费,不得采取“先收后退”方式。各类奖、助学金不得发放现金,不得打入饭卡或校园卡,更不得以实物或服务形式抵顶或扣减。
(五)加强中职和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做好基础信息工作。
中职学校要利用全国中职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中职资助子系统做好学籍管理和资助对象的认定工作,保证学生基本信息的完整和准确。
普通高中学校要利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管理信息系统及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普通高中资助子系统,加强学籍管理,建立健全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信息库,并与中职学校受助学生名单比对,避免重复注册申请资助资金,确保学生资助信息真实、可靠。
(六)加大政策宣传力度,不断提高群众政策知晓率。
各部门和各学校要制订宣传方案,利用各种媒介、采取多种形式,向全社会进行广泛宣传,使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重要作用,加强舆论引导和监督,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教育部门要认真组织各学校对学生进行政策宣传,使广大学生及其家长及时知晓受助的权利。要及时总结推广各地、各学校资助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推动资助政策全面贯彻落实。
四、监督检查
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经费安排使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学校收费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学校要设立举报投诉电话,长期受理群众的举报投诉,广泛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要切实加强督查考核,对于日常调度、审计监督、媒体曝光等发现的各类问题,建立任务清单,一项一项整改到位。对虚报学生人数,骗取国家专项资金等违规行为,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学校领导的责任。
各类奖、助学金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并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督。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专项资金或挤占、挪用、延压发放国家助学金的行为,以及不能按时、足额发放学生资助资金的地方和学校,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