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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3289065/201412-00073 组配分类: 分配标准
发布机构: 石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名称: 奖励扶助对象具备条件和扶助标准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14-12-11
废止日期:
奖励扶助对象具备条件和扶助标准
发布时间:2014-12-11 00:00 来源:石台县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二)1973年至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三)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四)年满60周岁奖励扶助金以个人为单位发放。

试点地区省级人口计生委依据上述基本条件和国家人口计生委的有关政策解释,结合本地相关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的具体政策。

奖励扶助标准:符合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奖励扶助对象,按人年均60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其中只生育过一个独生女或独生女死亡现无子女的,另增发年人均120元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已超过60周岁的,以奖励扶助制度在当地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