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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3289065/201809-00007 组配分类: 分配标准
发布机构: 石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名称: 石台县2018年计生特扶民生工程实施方案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18-09-11
废止日期:
石台县2018年计生特扶民生工程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8-09-11 00:00 来源:石台县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石台县根据国家、省卫计委和财政部门统一部署,2018年我县继续将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纳入民生工程。为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民生工程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政策内容

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扶助金标准每人每月450元,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残(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扶助金标准每人每月350元,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扶助金自女方年满49周岁开始领取,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已超过49周岁的,从其扶助资格被确认年度起发放扶助金。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以上)继续全部纳入特别扶助制度范围。三级并发症人员,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的扶助金;二级并发症人员,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的扶助金;一级并发症人员,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400元的扶助金。并发症人员治愈、康复或死亡的,应及时退出特别扶助制度。

以上制度按照以下规定进行衔接:(1)已经享受奖励扶助制度、且同时符合特别扶助(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条件的对象,全部纳入特别扶助范围,当年起不再确认为奖励扶助对象;(2)符合特别扶助(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条件的农村对象,年龄达到60周岁以后,仍继续执行本办法规定,不再重复执行奖励扶助制度;(3)并发症人员纳入特别扶助制度,不影响其按规定享受奖励扶助制度及其他奖励优待政策。

二、资格确认

(一)特别扶助对象资格条件

1、特别扶助对象(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本人及配偶户口在本县;

(2)1973年至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3)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4)女方年满49周岁;

(5)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2、特别扶助对象(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施行了计划生育手术;

(2)按规定鉴定为三级以上的并发症,并持有县级以上并发症鉴定结论或意见;

(3)并发症尚未治愈或康复。

以上特别扶助对象资格条件的具体政策由县计生委负责解释。

(二)资格确认程序和要求

特别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必须履行以下程序:

1、本人申报;

2、村(居)民委员会评议;

3、乡镇人民政府初审;

4、县卫生计生委复查审核、确认并公布;

5、市卫生计生委抽查、逻辑审核、备案。

6、对经审核不符合资格确认条件的对象进行回访。

特别扶助对象县级确认结果可通过适当方式在申报对象所在村(居)、组公示。往年确认对象每年需经审查确认,不符合条件的退出特别扶助范围。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卫计委具体组织实施,实行终身问责制,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参与调查审核的人员为直接责任人。要严格按规定政策口径和程序进行资格确认,确保公平、公正、透明。

三、资金筹措、管理和发放

(一)资金筹措

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发放的特别扶助金,由中央与省按8∶2比例承担。

(二)资金管理和发放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奖励扶助专项资金中央、省财政承担。实行“国库统管、分帐核算、直接补助、到户到人”的原则。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扶助资金依托现有金融服务体系,由财政、卫生计生部门与有资质的金融机构签订代理服务协议,建立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实行专账核算,采用“直通车”方式直接发放到户到人,农村地区纳入财政补贴农民资金“一卡通”渠道统一发放。扶助对象凭有效证件到代理发放机构领取扶助金。

四、组织管理和工作要求

(一)建立和完善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社会监督“四权分离”的运行机制。县卫计委负责资格确认和组织管理,县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管理,代理发放机构负责资金发放,监察、审计等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密切合作,相互衔接、相互制约,做到政策透明、程序规范、结果公开、一卡发放、到户到人。

(二)按照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采取多种有效形式,对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全过程监督。实行扶助对象公示制度,接受群众监督。制度落实情况纳入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对制度实施出现重大问题的实行“一票否决”。

(三)实施特别扶助制度中涉及的具体业务管理问题,按照省卫计委、省财政厅制定下发的《安徽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等有关文件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