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政府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中央财政按照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补助,目前为每人每月70元。
(2)省政府、市政府和县政府对参保人缴费实行补贴。每人每年最低缴费补贴标准为:缴100元补30元、缴200元补35元、缴300元补40元、缴400元补50元、缴500元及以上的补60元。
(3)持有二级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重度残疾人、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夫妇(女方年满49周岁)、节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以上)等缴费困难群体,由县政府按照最低缴费标准为其代缴全部养老保险费,并享受政府补贴。对农村独生子女和双女父母(独生子女父母须领取光荣证、双女父母须落实绝育措施)、城镇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参加养老保险的,县财政在统一缴费补贴标准的基础上,按30元/人.年的标准增加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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