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做好2018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8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18〕26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目标
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全面建成覆盖全民、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坚持和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巩固和拓宽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渠道,强化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参保激励机制。坚持政府主导、群众自愿相结合的工作方针,积极引导城乡居民参续保缴费,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健全服务网络,提高管理水平,为参保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2018年,全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目标任务为:当年缴费人数达3万,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人员养老金发放率达100%。
二、实施内容
深入贯彻落实《石台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石政〔2015〕28号),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踊跃参保、持续缴费,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城乡居民按时足额发放养老金。
(一)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二)资金筹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1.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每年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12个档次。参保人员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引导有缴费能力的参保人员选择中、高档次缴费,多缴多得,长缴多得。
2.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目前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3.政府补贴
(1)政府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目前我县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15元,其中:中央基础养老金88元,省级基础养老金8.5元,市级基础养老金4元,县级基础养老金14.5元。
(2)省、市、县人民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每人每年缴费补贴标准为:缴200元补35元、缴300元补40元、缴400元补50元、缴500元及以上的补60元。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补贴标准为40元以下的(含40元),省级财政承担20元,县财政承担余下部分;补贴标准为50元以上的(含50元),除省级财政承担20元、县财政承担20元外,增加的缴费补贴,由市、县财政按1:1的比例分担。
(3)全面落实《石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台县社会保险扶贫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石政办秘〔2018〕27号)文件精神,对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等特殊困难群体,由县财政按照200/人/年的标准为其代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并享受政府补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和落实绝育措施的农村双女父母参保缴费的,县财政在统一缴费补贴标准的基础上,按每人每年30元的标准增加补贴。
(三)待遇确定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中央和省里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目前为每人每月105元,我县为每人每月115元。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三、重点工作
(一)持续抓好政策宣传工作。各乡镇及有关部门要坚持把政策宣传贯穿于推动工作的全过程,以此次基础养老金提标为契机,通过深入细致地宣传工作,切实增强广大居民的认同感,提高参续保积极性。要将宣传工作列入考核内容,推动政策宣传引导工作,切实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加大培训力度,帮助基层经办人员熟练掌握政策,准确生动宣传政策,指导他们给老百姓讲好城乡居保故事,算好养老保障明白账。
(二)严格落实财政补贴资金。在管理好中央和省、市补贴资金的同时,在县财政预算中落实补贴配套资金,确保按时足额拨付到位。加强财政补贴资金的管理,确保所有政府补贴资金用在参保人身上,不得截留或延期支付,更不允许挤占挪用。同时积极拓宽筹资渠道,积极发挥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和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的作用,鼓励这些组织通过各种渠道补助城乡居民缴费参保。
(三)深入实施质量提升年活动。突出问题导向,坚持质量、效率、规范并重,深入开展“城乡居保质量提升年”活动,采取有效措施,在政策完善、经办服务、信息化建设、金融服务等方面精准施策,努力推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由数量型向质量型转变。鼓励和引导居民多缴费、长缴费,促进人均缴费水平提升,力争人均缴费水平达到260元/年。
(四)全力提升经办服务水平。大力推进经办管理规范化、信息化、专业化建设。继续推进业务档案规范化管理,不断扩大视觉识别系统行业标准试点范围。完善城乡居保业务、财务信息系统,推进领取待遇资格认证和统计工作信息化。对有条件的村(社区)实施城乡居保专网和金融服务平台项目建设,推进“四个不出村”建设试点,尽可能方便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
(五)确保基金安全有效运行。严格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将城乡居保基金纳入专户统一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确保专款专户、专款专用。强化基金收支和预算管理,提高基金收支的约束力、执行力。进一步建立健全基金管理的内控、稽核制度,规范业务流程。严格实行保费预存代扣制度,对基金使用管理重点环节进行实时监控,确保基金安全。强化生存资格认证工作,健全数据比对体制机制,遏制重复、冒领养老金问题发生。积极配合做好部、省、市开展内控专项检查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要切实加强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职责,层层压实责任,坚持主要领导亲自过问,分管领导具体抓,认真落实政策措施,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二)合理分解任务。各乡镇要严格按照县里下达的目标任务,科学测算相关数据,合理分解任务。要高度重视数据统计和分析工作,进一步加强信息系统建设,确保相关数据及时、准确、真实。
(三)协调配合推进。人社部门要切实履行牵头部门职责,主动争取相关单位的支持与配合,协调公安、扶贫、民政、卫生计生、残联等部门配合做好人口信息比对、资源共享等工作,建立健全左右协调、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凝聚合力推动任务落实。
(四)加强督查考核。坚持定期报告和监督考核等制度,推动任务落实。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重点督查,同时强化社会监督,定期披露相关信息。组织开展日常检查、半年总结、年终考评工作,将考核结果作为城乡居保项目评分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