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确保全县中小学农村留守儿童之家管理规范、有序、健康地运行,发挥留守儿童之家关爱实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内留守儿童之家坚持遵循政府主导,教育部门主管,各有关部门配合,学校负责落实的运行管理机制。
第三条 成立以学校校长为组长的留守儿童之家管理养护领导小组,强化日常管理,创新活动开展。
第四条 留守儿童之家配备的设施设备属国有资产,由学校造册登记,统一管理,并落实具体管理人员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调用。
第五条 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制定有效的工作、学习、活动等计划、规划,丰富关爱活动,扎实抓好落实。
第六条 每所留守儿童之家确定1名以上具有爱心、责任心强的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负责开展教育和管理工作,开通网络和电话,开展留守儿童与父母的亲情视频、电话沟通交流,保证信息畅通,反馈及时。协调各有关部门、基层单位、五老人员等组建管护能力强、相对稳定的志愿者队伍,深入细致地开展关爱活动。
第七条 加强对留守儿童的道德品格培育、健康文化熏陶、体质体能锻炼、社会实践活动和独立合作能力培养以及心理健康疏导,提高留守儿童的综合素质。
第八条 组织课外活动安排辅导,有计划地在节假日开展符合少年儿童特点的兴趣爱好活动和技能特长培训,培养留守儿童的精神和文化生活情趣。
第九条 各项目学校应加强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保障设施设备完好、功能齐全,定期进行设备检查和维护,提高设施运行效率。校长为留守儿童之家项目使用和管理第一责任人。
第十条 活动场所及设施保证在课余和节假日经常对留守儿童开放,有计划开展活动,场所设施不得长期闲置、挤占或挪用。
第十一条 建立设施设备维护经费保障机制。县财政每年按每个留守儿童之家1000元的管养维护经费标准下拨至项目学校,用于亲情电话通话费、课桌椅的维修及添置图书、更新报刊等。不足部分由项目学校从公用经费中列支,学校要做到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教体局会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