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校舍在后续使用年限内的安全,加强项目的后期管理,根据《安徽省民生工程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建立民生工程建后管养工作机制的通知》(民生办〔2013〕5号)、《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小学校舍管理养护暂行办法的通知》(皖教办[2013]23号、《关于建立完善民生工程建后管养工作机制的意见》(池民生办〔2013〕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管养工作机制
第二条 各项目学校成立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后期管理养护领导小组,制定校舍管理养护具体办法,建立和完善良性运行机制。
第三条 学校建立校舍使用、安全检查和管理制度,加强和改善对校舍的养护管理,确定专人(管理员)具体负责后期管理养护工作。各中学、中心学校是负责校舍管理、养护与维修的主体,校长为第一责任人。后勤管理人员应当学习了解和掌握房屋建筑结构和设备安全管理的专业知识,负责编制年度校舍养护和维修计划。
第三章 管理养护原则
第四条 校舍新建或加固工程竣工后,经验收合格及时交付学校使用,学校财务部门按工程审计结论及时入账,认真建好固定资产台账
。
第五条 严格按照设计功能,确定校舍的用途、荷载和使用年限使用校舍。搞好校舍日常使用管理及养护维修工作。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变校舍的使用功能。学校不得将校舍出借、出租给外单位或个人使用。
禁止下列影响校舍使用安全的行为:
1.擅自变更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2.违法存放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害物品;
3.超过设计使用荷载使用房屋建筑;
4.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5.占用、堵塞、封闭房屋建筑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以及其他妨碍安全疏散的行为;
6.在门窗上设置障碍物;
7.损坏或者擅自拆改供水、排水、供电、防雷装置等设施设备;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六条 各项目学校校舍安全工程后期管理养护领导小组对所有校舍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上报,以便委托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做出鉴定。被鉴定为D级危房要立即封闭停用,并限期拆除;B、C级危房要区别情况按照鉴定意见及时申请加固、维修或重建。
第七条 学校要时刻关注校舍的安全状况。对建设年度久远、结构质量低、抵抗自然灾害能力差,要经常检查结构安全,发现问题要及时上报县教体局,重大问题立即停止使用。
第八条 学校根据本校校舍变化情况及时完善全国校舍信息系统数据,按照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档案管理办法要求,对校舍建立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信息系统数据按照校舍新建和维修加固的进度随时更新,实行动态管理,形成完整系统的中小学校舍档案,纸质档案安排专人做好收集、整理、归档,实行专柜保管。
第四章 管理养护经费
第九条 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用于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以下简称“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的资金,包括上级财政补助和县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
第十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中小学的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行政办公用房、生活服务用房及学校公用设施等校舍的维修改造。主要任务是全面消除现有D级危房,及时改造新增D级危房,加强B、C级危房的维修改造和校舍的日常维护。
第十一条 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管养经费主要来源于中央和省级专项校舍维修改造资金,县财政每年按全县中小学实际校舍总面积2元/平方米标准设立管养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专项用于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的后期日常维护。
第十二条 县财政局要加强中小学校舍管养经费的管理,实行专账核算,做到校舍管养经费专款专用,不挪用,不截留,按专项资金支出计划和项目实施进度支付资金。
第十三条 各中小学校要经常对本校校舍安全情况进行排查,确有校舍维修改造要求的学校,应于当年10月底前编制上报下一年度的校舍维修计划及实施方案,报县教体局。
第十四条 县教体局对学校申报项目的使用年限、破旧程度、资金需求、实施方案等进行初审,并根据需要,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项目情况进行实地勘察,对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县教体局按各学校编制的年度养护和维修计划分轻重缓急会同县财政局统筹安排,下达学校年度校舍改造和维修资金计划,并严格按计划执行。
第十五条 省、市有明文规定或有新的建后管养资金筹措标准的,按上级文件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学校要经常检查和维护学校的排水系统、供电线路及消防器材等设施。各类建筑物的竖向排水、屋面和地面排水应保持畅通,发现破损,要及时修补。对老化的供电线路,必须及时更换。要保证校园内消防器材可靠使用。
第十七条 未经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学校不得随意拆建、改建、搭建校舍。确需改建的校舍,须报经教育主管部门同意,按基本建设程序履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公办幼儿园园舍的管理养护。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教体局会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