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池州市委办公室、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预算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现就做好财政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通知如下,请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池州市委办公室、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预算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池办发〔2016〕25号)、《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池政办〔2016〕54号)等有关规定,围绕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进一步推进预算公开,提高预算透明度,强化社会监督,促进依法理财。
(二)基本原则
——内容全面。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外,专项资金信息原则上均应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主体明确。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市财政部门、预算主管部门应按职责分工,及时、全面、准确公开专项资金信息。
——链条完整。推行专项资金全链条信息公开,做到资金分配到哪、信息公开到哪,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获取方便。规范公开方式,畅通公开渠道,丰富公开载体,使各方面能够平等、便捷、真实、完整地获取专项资金公开信息。
——回应及时。市财政部门、预算主管部门应做好应对预案,加强外部反映评估和舆情引导,同时建立应答机制,及时解疑释惑,避免公众误解。
二、主要任务
(一)明确公开内容和方式
1、公开内容: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公开内容应当包括专项资金目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绩效评价办法等管理制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专项资金分配办法公式;专项资金分配结果;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及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对按因素法分配且无申报环节的专项资金,不需要公开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等。
2、公开方式:以政府门户网站或以市财政部门、预算主管部门门户网站为主,也可采取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电子政务平台、文件通报、政务微博微信、张榜公示等渠道公开。
(二)明确公开职责分工
市财政部门负责拟定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办法;制定、公开年度市级专项资金目录;公开市财政部门组织开展的专项资金重点绩效评价结果等。市财政部门各业务科室具体指导、协调、监督对口预算部门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 各预算主管部门负责公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绩效评价办法等管理制度;公开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公开专项资金分配办法、公式和因素;公开专项资金分配结果;公开部门组织开展的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等。
(三)明确公开程序
按照专项资金管理流程,专项资金信息应及时、有序公开。专项资金目录由市财政部门在市人代会批准预算后30个工作日内公开。目录基本信息包括:专项资金名称、预算部门、年度预算金额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绩效评价办法等管理制度,由各预算主管部门在办法制定或修订发布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对部门直接使用的专项资金,随部门预算一并公开相关信息。执行中有调整、新增的,随部门决算公开相关信息。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由各预算主管部门在发布之日公开。专项资金分配结果由各预算主管部门在分配结果确定或相关文件印发后10个工作日内公开。按因素法分配的,要同时公开分配公式和因素。 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由市财政部门、各预算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在评价报告出具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
三、公开工作监督管理
市财政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对预算部门、县(区)有关部门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指导,并将公开情况作为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未能及时、全面、准确公开专项资金信息、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或违反保密规定的,有关部门严格按《预算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理。
各县(区)财政局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实施细则,及时、全面、准确地公开本地专项资金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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