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得用于发放工资福利支出。包括:各种奖金、津贴补贴、绩效工资等福利支出;
二、不得用于商品和服务支出。包括:办公费、水电费、维修费、公务接待费、工会经费等支出及弥补单位公用经费不足等;
三、不得用于资本性支出。包括:购买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修建楼、堂、馆、所、服务大厅文化室、活动室、村部等乡镇、行政村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四、不得用于单位帮扶人员各项支出:如交通费、办公费及生活补助等;
五、财政拨付企业扶贫资金任何企业不得用于弥补亏损,不得用于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只能用于与扶贫相关项目的支出;
六、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不得用于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不得用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社保等社会事业支出(支持扶持对象提高技能的事项除外,如“雨露计划”等);
七、财政扶贫资金不得为任何企业提供商业贷款担保;
八、财政扶贫资金不得用于刷白墙、建造标志性建筑、广告牌制作等形象工程;
九、不得用于其他支出。包括:赠与、赔偿、对民间非营利组织和群众自治性组织补贴、债务利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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