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3289065/201905-00207 | 组配分类: | 检查和巡查发现安全监管监察问题 |
发布机构: | 石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 |
名称: | 安徽省应急管理厅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19年) | 文号: |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19-05-23 | |
废止日期: |
序号 |
抽查项目 |
检查 对象 |
事项 类别 |
检查 方式 |
检查 主体 |
检查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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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类别 |
抽查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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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
企业人员和资质、工艺、设备设施、安全管理等 |
非煤矿山企业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省、市、县(市、区)级应急管理部门 |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五十四条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4.1.6、6.2.1.5、6.6.3.3、6.7.1.10、5.2.5、5.2.7、6.2.1、6.3.1、6.3.2、6.4.2、4.7、6.6、6.7项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六条、第八条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九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
2 |
工贸企业执法检查 |
金属冶炼企业执法检查 |
金属冶炼工贸企业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市、县(市、区)级应急管理部门 |
《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至第五十八条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1号)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9号) 《关于印发<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 《关于发布金属冶炼企业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7〕142号) |
粉尘涉爆企业执法检查 |
粉尘涉爆工贸企业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省、市、县(市、区)级应急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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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的工贸企业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省、市、县(市、区)级应急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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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危险化学品监督检查 |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省、市、县(市、区)级应急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至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至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四条、第七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四条、第五条、第二十条至第十五条、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第三条、第八条至第二十二条等 |
对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 |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市、县(市、区)级应急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至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至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四条、第七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四条、第五条、第三十三条至第三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第三条、第六条至第八条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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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的监督检查 |
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市、县(市、区)级应急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至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至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四条、第五条、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7号)第三条、第六条至第十六条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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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烟花爆竹监督检查 |
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的监督检查 |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市、县(市、区)级应急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至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至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四条、第七十九条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三条、第十六条至第二十一条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至第十五条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3号)第三条、第五条至第七条、第十条至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七条等 |
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的监督检查 |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市、区)级应急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至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至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四条、第七十九条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三条、第十六条至第二十一条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第三条、第四条、第十六条至第二十一条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3号)第三条、第五条、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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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 |
对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 |
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省、市、县(市、区)级应急管理部门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至第十三条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号)第三条、第五条至第十六条等 |
对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 |
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市、县(市、区)级应急管理部门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至第十三条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号)第三条、第十七条至第二十四条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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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 |
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市、县(市、区)级应急管理部门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至第十三条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号)第三条、第十七条至第二十四条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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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 |
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企业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市、区)级应急管理部门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至第十三条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号)第三条、第十七条至第二十四条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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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监督检查 |
安全评价机构监督检查 |
安全评价机构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省、市、县(市、区)级应急管理部门 |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九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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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监督检查 |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省、市、县(市、区)级应急管理部门 |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九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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