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3289065/201908-00325 | 组配分类: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发布机构: | 石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 |
名称: | 石台县涉企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清单 | 文号: |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19-08-26 | |
废止日期: |
序号 |
行政审批事项 |
前置服务项目 |
设立依据 |
服务内容 |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执收单位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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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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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建筑施工许可证审批 |
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8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1条(国务院令第279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3条(住建部令13号) |
开展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出具审查报告 |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收费 |
皖价服〔2012〕201号 ;皖价服〔2013〕105号 |
具备相应资质的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 |
一、执收单位责任: 1.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业务,提供的前置服务要符合执业准则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2.自主定价要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相互抬价、压价和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3.提供服务应坚持委托人自愿原则,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协议),载明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收费条款和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4.按规定明码标价,如实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 5.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业务(资质)主管部门责任: 1.建立健全公平公正的市场准入机制,培育市场,促进竞争; 2.建立完善行业(资质)管理制度,督促和指导前置服务机构自觉执行价格政策,规范服务行为; 3.及时查处超资质范围、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文件等违规行为; 4.加强内部监管,严禁向行政管理相对人指定或变相指定前置服务机构; 5.其他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
一、执收单位有下列违法情形之一的,由价格、业务(资质)主管部门按照职责依法追究责任: 1.违反行业和资质管理规定的; 2.法律法规规定的不正当价格行为; 3.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业务(资质)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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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审批事项 |
前置服务项目 |
设立依据 |
服务内容 |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执收单位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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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生态环境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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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
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16条、第2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29条、第34条 |
根据行业标准规范,开展环境影响分析、预测和评估等,并出具相关评估报告 |
环境影响评价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具备相应资质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一、执收单位责任: 1.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业务,提供的前置服务要符合执业准则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2.自主定价要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相互抬价、压价和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3.提供服务应坚持委托人自愿原则,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协议),载明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收费条款和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4.按规定明码标价,如实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 5.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业务(资质)主管部门责任: 1.建立健全公平公正的市场准入机制,培育市场,促进竞争; 2.建立完善行业(资质)管理制度,督促和指导前置服务机构自觉执行价格政策,规范服务行为; 3.及时查处超资质范围、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文件等违规行为; 4.加强内部监管,严禁向行政管理相对人指定或变相指定前置服务机构; 5.其他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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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收单位有下列违法情形之一的,由价格、业务(资质)主管部门按照职责依法追究责任: 1.违反行业和资质管理规定的; 2.法律法规规定的不正当价格行为; 3.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业务(资质)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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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审批事项 |
前置服务项目 |
设立依据 |
服务内容 |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执收单位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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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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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采矿许可证新设、延续、转让、变更、注销 |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报告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4条;《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第10条、第11条、第13条;《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第23条 ;《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15条;《安徽省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 170 号)第4条、第5条 |
开展地质报告评审并出具评审报告 |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收费 |
省物价局皖价服函〔2014〕201号 |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 |
一、执收单位责任: 1、提供的前置服务符合执业准则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2、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 3、提供服务应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协议),载明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收费条款和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4、按规定明码标价,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 5、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业务(资质)主管部门责任: 1、建立健全公平公正的市场准入机制,培育市场,促进竞争; 2、建立完善行业(资质)管理制度,督促和指导前置服务机构自觉执行价格政策,规范服务行为; 3、查处超资质范围、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文件等违规行为; 4、加强内部监管,严禁向行政管理相对人指定或变相指定前置服务机构。 |
一、执收单位有下列违法情形之一的,由价格、业务(资质)主管部门按照职责依法追究责任: 1、违反行业和资质管理规定的; 2、法律法规规定的不正当价格行为; 3、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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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及地质报告 |
开展地质勘查并编制地质勘查报告 |
地质勘查及报告编制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具备相应资质的地质勘查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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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
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申请人自行编制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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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 |
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 |
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编制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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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复垦方案 |
编制矿山土地复垦方案 |
土地复垦方案编制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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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土地(初始、变更、注销)登记、办证 |
地籍调查 |
《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第26条、第29条、第36条 |
开展地籍调查,出具调查报告和相应资料 |
国家测绘局国测财字〔2002〕3号 |
国家测绘局国测财字〔2002〕3号 |
有资质测绘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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