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台县燃放经营烟花爆竹管理规定》政策解读
一、《管理规定》起草的背景 2018年1月15日,《石台县城区禁限放烟花爆竹管理暂行规定》经县政府第11次常务会审议通过予以印发,并于2018年3月5日起施行。现已近一年,一年来,通过各单位各部门广泛开展宣传,烟花爆竹禁限入工作得到多数居民的支持。2019年1月1日起,池州市实施《池州市燃放经营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根据条例第七条规定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在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的禁放区域和场所外,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时间、场所,并向社会公告。
二、《管理规定》起草的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池州市燃放经营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三、《管理规定》起草的过程
研究制定《石台县燃放经营烟花爆竹管理规定》,并向县直单位、社区居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征求禁放烟花爆竹时间、区域。3月10日,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管理规定经县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
四、《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
《管理规定》共二十二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明确了烟花爆竹燃放禁放的适用范围。该规定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燃放及其管理活动。
(二)规定了禁止燃放区域。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为:东:至县职教中心;南:沿S325线至唐田街大桥;西南:至和平社区南山组;西北:沿S325线至交警测速卡口;北:沿S221线至县生活垃圾处置场。
(三)重污染天气,县政府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及时发布预警,本县行政区域内可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四)明确了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体制。县公安局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依法查处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其他各有关部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
(五)规定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
(六)规定了燃放烟花爆竹的注意事项及禁止性行为。
(七)明确了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处罚措施,规定未经许可,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八)禁放区范围内《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到期后,按规定不再予以办理延期经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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