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于行政权力事项:1.对未经许可,从事供电或者变更供电营业区的处罚;2.对拒绝供电或者中断供电的处罚;3.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处罚;4.对危害电力设施、盗窃电能等行为的处罚;5.对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的处罚
承办机构:能源办
服务电话:0566-6022923
监督电话:0566-6028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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