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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许可证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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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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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8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1条(国务院令第279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3条(住建部令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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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出具审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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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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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价服〔2012〕201号 ;皖价服〔2013〕1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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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相应资质的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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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收单位责任:
1.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业务,提供的前置服务要符合执业准则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2.自主定价要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相互抬价、压价和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3.提供服务应坚持委托人自愿原则,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协议),载明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收费条款和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4.按规定明码标价,如实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
5.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业务(资质)主管部门责任:
1.建立健全公平公正的市场准入机制,培育市场,促进竞争;
2.建立完善行业(资质)管理制度,督促和指导前置服务机构自觉执行价格政策,规范服务行为;
3.及时查处超资质范围、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文件等违规行为;
4.加强内部监管,严禁向行政管理相对人指定或变相指定前置服务机构;
5.其他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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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收单位有下列违法情形之一的,由价格、业务(资质)主管部门按照职责依法追究责任:
1.违反行业和资质管理规定的;
2.法律法规规定的不正当价格行为;
3.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业务(资质)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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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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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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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16条、第2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29条、第3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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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业标准规范,开展环境影响分析、预测和评估等,并出具相关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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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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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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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相应资质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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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收单位责任:
1.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业务,提供的前置服务要符合执业准则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2.自主定价要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相互抬价、压价和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3.提供服务应坚持委托人自愿原则,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协议),载明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收费条款和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4.按规定明码标价,如实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
5.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业务(资质)主管部门责任:
1.建立健全公平公正的市场准入机制,培育市场,促进竞争;
2.建立完善行业(资质)管理制度,督促和指导前置服务机构自觉执行价格政策,规范服务行为;
3.及时查处超资质范围、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文件等违规行为;
4.加强内部监管,严禁向行政管理相对人指定或变相指定前置服务机构;
5.其他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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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收单位有下列违法情形之一的,由价格、业务(资质)主管部门按照职责依法追究责任:
1.违反行业和资质管理规定的;
2.法律法规规定的不正当价格行为;
3.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业务(资质)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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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许可证新设、延续、转让、变更、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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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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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4条;《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第10条、第11条、第13条;《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第23条 ;《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15条;《安徽省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 170 号)第4条、第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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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地质报告评审并出具评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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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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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物价局皖价服函〔2014〕2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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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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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收单位责任:
1、提供的前置服务符合执业准则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2、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
3、提供服务应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协议),载明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收费条款和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4、按规定明码标价,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
5、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业务(资质)主管部门责任:
1、建立健全公平公正的市场准入机制,培育市场,促进竞争;
2、建立完善行业(资质)管理制度,督促和指导前置服务机构自觉执行价格政策,规范服务行为;
3、查处超资质范围、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文件等违规行为;
4、加强内部监管,严禁向行政管理相对人指定或变相指定前置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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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收单位有下列违法情形之一的,由价格、业务(资质)主管部门按照职责依法追究责任:
1、违反行业和资质管理规定的;
2、法律法规规定的不正当价格行为;
3、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业务(资质)主管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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