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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施工许可证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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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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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8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1条(国务院令第279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3条(住建部令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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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展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出具审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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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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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皖价服〔2012〕201号 ;皖价服〔2013〕1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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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备相应资质的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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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执收单位责任: 
				 
					1.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业务,提供的前置服务要符合执业准则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2.自主定价要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相互抬价、压价和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3.提供服务应坚持委托人自愿原则,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协议),载明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收费条款和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4.按规定明码标价,如实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 
				 
					5.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业务(资质)主管部门责任: 
				 
					1.建立健全公平公正的市场准入机制,培育市场,促进竞争; 
				 
					2.建立完善行业(资质)管理制度,督促和指导前置服务机构自觉执行价格政策,规范服务行为; 
				 
					3.及时查处超资质范围、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文件等违规行为; 
				 
					4.加强内部监管,严禁向行政管理相对人指定或变相指定前置服务机构; 
				 
					5.其他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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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执收单位有下列违法情形之一的,由价格、业务(资质)主管部门按照职责依法追究责任: 
				 
					1.违反行业和资质管理规定的; 
				 
					2.法律法规规定的不正当价格行为; 
				 
					3.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业务(资质)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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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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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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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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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16条、第2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29条、第3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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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行业标准规范,开展环境影响分析、预测和评估等,并出具相关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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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境影响评价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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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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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备相应资质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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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执收单位责任: 
				 
					1.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业务,提供的前置服务要符合执业准则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2.自主定价要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相互抬价、压价和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3.提供服务应坚持委托人自愿原则,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协议),载明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收费条款和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4.按规定明码标价,如实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 
				 
					5.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业务(资质)主管部门责任: 
				 
					1.建立健全公平公正的市场准入机制,培育市场,促进竞争; 
				 
					2.建立完善行业(资质)管理制度,督促和指导前置服务机构自觉执行价格政策,规范服务行为; 
				 
					3.及时查处超资质范围、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文件等违规行为; 
				 
					4.加强内部监管,严禁向行政管理相对人指定或变相指定前置服务机构; 
				 
					5.其他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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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执收单位有下列违法情形之一的,由价格、业务(资质)主管部门按照职责依法追究责任: 
				 
					1.违反行业和资质管理规定的; 
				 
					2.法律法规规定的不正当价格行为; 
				 
					3.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业务(资质)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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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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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矿许可证新设、延续、转让、变更、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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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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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4条;《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第10条、第11条、第13条;《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第23条 ;《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15条;《安徽省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 170 号)第4条、第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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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展地质报告评审并出具评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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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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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物价局皖价服函〔2014〕2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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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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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执收单位责任: 
				 
					1、提供的前置服务符合执业准则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2、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 
				 
					3、提供服务应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协议),载明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收费条款和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4、按规定明码标价,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 
				 
					5、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业务(资质)主管部门责任: 
				 
					1、建立健全公平公正的市场准入机制,培育市场,促进竞争; 
				 
					2、建立完善行业(资质)管理制度,督促和指导前置服务机构自觉执行价格政策,规范服务行为; 
				 
					3、查处超资质范围、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文件等违规行为; 
				 
					4、加强内部监管,严禁向行政管理相对人指定或变相指定前置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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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执收单位有下列违法情形之一的,由价格、业务(资质)主管部门按照职责依法追究责任: 
				 
					1、违反行业和资质管理规定的; 
				 
					2、法律法规规定的不正当价格行为; 
				 
					3、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二、业务(资质)主管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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