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台县畜禽禁养区规模养殖场关闭搬迁工作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一、制定的背景和依据
为切实防治畜禽养殖业污染,保护生态环境,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促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加强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皖农〔2016〕36号)、《池州市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池政〔2015〕69号)、《池州市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方案》(池农〔2016〕73号)和《石台县畜禽养殖布局规划》(石政办〔2016〕18号)等相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制定的目的和意义
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为指导,坚持发展与治理并重、生产与生态兼顾,充分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从源头上控制和削减畜禽养殖排污总量,规范养殖行为,改善农村环境。
(一)坚持产权隶属与属地管理相结合。各乡镇、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畜牧业发展带来的环境污染问题,正确处理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之间的关系。涉及禁养区规模养殖场的,所在乡镇政府是关闭搬迁的直接责任单位。各乡镇要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案,细化工作步骤,确保关闭搬迁工作任务顺利完成。
(二)坚持依法行政与维护稳定相统一。各乡镇负责对禁养区内的各类规模养殖场进行调查核实和全面清理,依法予以关闭、搬迁或停止养殖活动。关闭搬迁要依法依规、严格程序、规范操作。严禁在禁养区内新建、改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一经发现依法坚决取缔。同时,帮助解决禁养区内关闭搬迁群众的生活困难,引导、扶持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业主发展其他产业致富。
三、重点内容和主要创新点
全县禁养区内畜禽规模养殖场须在2017年11月30日前完成关闭搬迁工作。逾期拒绝签订协议、不拆除、不转产、不搬迁的,依法予以拆除。
根据我县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制定了适合我县养殖场关闭或搬迁的补偿标准和范围。
(一)、关闭搬迁的范围和对象
1、关闭搬迁范围。《石台县畜禽养殖布局规划》(石政办〔2016〕18号)划定的禁养区为此次关闭搬迁范围。
2、关闭搬迁对象。凡在上述禁养区内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均列入本次关闭搬迁对象。
(二)、补偿标准
1、栏舍及设施拆除补偿。补偿标准为:砖木450元/㎡,棚舍118元/㎡。
2、养殖配套设施补偿。补偿标准为:沼气池300元/立方米,干粪池、化粪池100元/立方米。
3、从事能繁母猪养殖的养殖场按存栏能繁母猪给予300元/头补偿。
4、搬迁补偿标准:畜类(猪)搬迁费80元/头,禽类搬迁费5元/羽。
被划定关闭或搬迁的畜禽规模养殖场确需利用现有养殖场经批准转产非畜禽产业的,且在2017年11月30日前自行拆除室内与养殖有关的全部设施并签订不再养殖承诺书的,给予转产补助,具体标准为:养殖设施设备标准化(有水帘空调、有自动食槽、自动饮水器、屋顶有隔热板)160元/㎡,简易80元/㎡(此补偿标准包括室内所有设施设备)。若关停、转产后又继续养殖的,将收回补助并依法拆除。
落实“谁污染,谁治理”和属地管理原则,关闭或搬迁的养殖场补偿经费由县财政统筹安排。
四、落实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农委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各乡镇、县农委、县环保局、县广播电视台等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的石台县畜禽禁养区规模养殖场关闭搬迁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农委,具体负责相关日常工作。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职,密切协作,确保此项工作按时有序推进。
(二)强化舆论宣传。各乡镇、各部门要以全县畜禽禁养区规模养殖场关闭搬迁工作为契机,大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和社会舆论监督的力量,努力形成政府牵头、部门配合、全民参与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建立长效机制。各乡镇要定期不定期进行巡查,发现在禁养区内再新建、改建、扩建的要及时制止报告,由县环保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予以处罚直至强制拆除。建立村民自治监督体系,制订环境保护村规民约,巩固整治工作成效,有效改善农村生态环境。
(四)严格监督检查。县政府将组织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督查,督察结果在全县通报,对工作不落实、整治不到位的乡镇予以通报批评。
2019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