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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石台县科技工业信息化局 主题分类:
名称: 石台县商务局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基准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18-05-02
废止日期:
石台县商务局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基准
发布时间:2018-05-02 00:00 来源:商务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1.对违法经营成品油的处罚裁量基准

2.对未按规定进行单用途卡备案的处罚裁量基准

3.对未按规定履行告知义务、未按规定管理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处罚裁量基准

4.对餐饮经营者违规行为的处罚裁量基准

5.对未按规定进行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备案的处罚裁量基准

6.对未建立旧电器电子产品登记资料的处罚裁量基准

7.对经营者违反涉密规定、违规销售旧货、不配合监管的处罚裁量基准

8.对经营者违规收购、销售旧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罚裁量基准

9.对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违规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的处罚裁量基准

10.对对外劳务企业未缴存或补足备用金的处罚裁量基准

11.对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对劳务人员履行规定义务的处罚裁量基准

12.对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与相关各方订立合规合同、未及时处理发生在国外的重大事件等情形的处罚裁量基准

13.对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按规定备案、未制定应急预案的处罚裁量基准

14. 对家庭服务机构未在经营场所悬挂证照、未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的处罚裁量基准

15. 对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建立工作档案、跟踪管理制度,对消费者和家庭服务员之间的投诉不予妥善处理的处罚裁量基准

16. 对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规定提供经营档案信息、经营情况信息的处罚裁量基准

17. 对家庭服务机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哄抬价格、骗取服务费用、误导消费者、强行推销商品、违反规定对家政服务员进行管理的处罚裁量基准

18. 对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订立家庭服务合同、拒绝家庭服务员获取家庭服务合同的处罚裁量基准

19. 对违反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规定的行为的处罚裁量基准

20. 对零售商违反促销规定行为的处罚裁量基准

21. 对零售商或供应商违反公平交易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裁量基准

22. 对违反洗染业经营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裁量基准

23. 对违反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裁量基准

24. 对违反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行为的处罚裁量基准

25. 对违反美容美发业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裁量基准


1.对违法经营成品油的处罚裁量基准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第四十三条: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0000元以下罚款处罚:(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二)成品油专项用户违反规定,擅自将专项用油对系统外销售的(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未经许可擅自新建、迁建和扩建加油站或油库的;(四)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手段销售成品油,或者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的成品油的;(五)销售走私成品油的; (六)擅自改动加油机或利用其他手段克扣油量的; (七)成品油批发企业向不具有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用于经营用途成品油的; (八)成品油零售企业从不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的;(九)超越经营范围进行经营活动的; (十)违反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一、轻微违法行为

适用情形:违反有关技术规范要求。

自由裁量标准: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责令限期改正,实行“首错免罚 ”。

二、较轻违法行为

适用情形:擅自改动加油机或利用其他手段克扣油量的;成品油零售企业从不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的;成品油批发企业向不具有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用于经营用途成品油的;成品油专项用户违反规定,擅自将专项用油对系统外销售的,超越经营范围进行经营活动。

自由裁量标准: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下或5000元以下罚款。

三、一般违法行为

适用情形:销售走私成品油。

自由裁量标准:处违法所得 2 倍或5000-15000元以下罚款。

四、严重违法行为

适用情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掺杂掺假、以假充真;未经许可擅自新建、迁建和扩建加油站或油库。

自由裁量标准:处违法所得3倍或15000-30000元以下罚款。


2.对未按规定进行单用途卡备案的处罚裁量基准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 2012年第9号)第三十六条:发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备案:

(一)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二)规模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三)其他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一、轻微违法行为

适用情形:没有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30日内备案,经责令限期改正,在7日内改正的。

自由裁量标准:处以罚款1万元。

二、较轻违法行为

适用情形:没有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30日内备案,经责令限期改正,在15日内改正的。

自由裁量标准:处以罚款1.5万元。

三、一般违法行为

适用情形:没有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30日内备案,经责令限期改正,在30日内改正的。

自由裁量标准:处以罚款2万元。

四、严重违法行为

适用情形:没有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30日内备案,经责令限期改正,逾30日仍不改正的。

自由裁量标准:处以罚款3万元。其中对不完全具备从重处罚的情节,且应给予较重处罚的,处以罚款2.5万元。


3.对未按规定履行告知义务、未按规定管理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处罚裁量基准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 2012年第9号)第三十七条: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发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疏于管理,其隶属的售卡企业12个月内3次违反本办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备案机关可以对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四条: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公示或向购卡人提供单用途卡章程,并应购卡人要求签订购卡协议。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履行提示告知义务,确保购卡人知晓并认可单用途卡章程或协议内容。

单用途卡章程和购卡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用途卡的名称、种类和功能;

(二)单用途卡购买、充值、使用、退卡方式,记名卡还应包括挂失、转让方式;

(三)收费项目和标准;

(四)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五)纠纷处理原则和违约责任;

(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事项。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五条:个人或单位购买(含充值,下同)记名卡的,或一次性购买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卡的,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要求购卡人及其代理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购卡人及其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和联系方式。

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军人身份证件、武警身份证件、港澳台居民通行证、护照等。单位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六条: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保存购卡人的登记信息5年以上。

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对购卡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保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向第三方提供。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七条:单位一次性购买单用途卡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以及单位或个人采用非现场方式购卡的,应通过银行转账,不得使用现金,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对转出、转入账户名称、账号、金额等进行逐笔登记。

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具发票。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八条:单张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5000元,单张不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1000元。

单张单用途卡充值后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限额。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记名卡不得设有效期;不记名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对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不记名卡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条:使用单用途卡购买商品后需要退货的,发卡企业或受理企业应将资金退至原卡。原单用途卡不存在或退货后卡内资金余额超过单用途卡限额的,应退回至持卡人在同一发卡企业的同类单用途卡内。

退货金额不足100元(含)的,可支付现金。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依单用途卡章程或协议约定,提供退卡服务。

办理退卡时,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要求退卡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退卡人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退卡卡号、金额等信息。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将资金退至与退卡人同名的银行账户内,并留存银行账户信息。卡内资金余额不足100元(含)的,可支付现金。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二条:发卡企业终止兑付未到期单用途卡的,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向持卡人提供免费退卡服务,并在终止兑付日前至少30日在备案机关指定的媒体上进行公示。

一、轻微违法行为

适用情形:发卡、售卡企业初次违犯,经责令改正在15日内改正的。

自由裁量标准:处以罚款1万元。

二、较轻违法行为

适用情形:发卡、售卡企业非初次违犯,经责令改正在15日内改正的。

自由裁量标准:处以罚款1.5万元。

三、一般违法行为

适用情形:发卡、售卡企业未充分履行告知义务,逾15日仍未改正,涉案金额在 1000 万以下的。

自由裁量标准:处以罚款2万元。

四、严重违法行为

适用情形:发卡、售卡企业未充分履行告知义务,逾15日仍未改正,涉案金额在 1000 万以上的。

自由裁量标准:处以罚款3万元。其中对不完全具备从重处罚的情节,且应给予较重处罚的,处以罚款2.5万元。


4.对餐饮经营者违规行为的处罚裁量基准

《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4年第4号)第二十一条:对于餐饮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及规章有规定的,商务主管部门可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罚;没有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其中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轻微违法行为

适用情形:没有违法所得及违法所得1000元以下。

自由裁量标准: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最高不超过0.5万元。

二、较轻违法行为

适用情形: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自由裁量标准: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5倍罚款,最高不超过1.5万元。

三、一般违法行为

适用情形: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自由裁量标准: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最高不超过2万元。

四、严重违法行为

适用情形:违法所得10000元以上。

自由裁量标准: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其中对不完全具备从重处罚的情节,且应给予较重处罚的,有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5倍罚款,最高不超过2.5万元。


5.对未按规定进行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备案的处罚裁量基准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建设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环境保护总局令2007年第8号)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由商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七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一、轻微违法行为

适用情形:属于不了解《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自由裁量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实行“首错免罚 ”。

二、一般违法行为

适用情形: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备案或变更手续的。

自由裁量标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三、严重违法行为

适用情形:自警告之日起超过15日不办理备案或变更手续的。

自由裁量标准:处500-1000元罚款。

四、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适用情形:自警告之日起超过20日不办理备案或变更手续的。

自由裁量标准:处1000-2000元罚款。


6.对未建立旧电器电子产品登记资料的处罚裁量基准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3年第1号)第十九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第七条:经营者收购旧电器电子产品时应当对收购产品进行登记。登记信息应包括旧电器电子产品的品名、商标、型号、出售人原始购买凭证或者出售人身份信息等。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第八条:经营者应当建立旧电器电子产品档案资料。档案资料应当包括产品的收购登记信息,质量性能状况、主要部件的维修、翻新情况和后配件的商标、生产者信息等情况。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旧电器电子产品市场应当建立旧电器电子经营者档案,如实记录市场内经营者身份信息和信用信息。

一、轻微违法行为

适用情形:属于不了解《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

自由裁量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实行“首错免罚 ”。

二、较轻违法行为

适用情形:在规定期限内未实施登记手续或建立相关档案的。

自由裁量标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三、一般违法行为

适用情形:自警告之日起超过15日未实施登记手续或建立相关档案的。

自由裁量标准:处2000-5000元罚款。

四、严重违法行为

适用情形:自警告之日起超过30日未实施登记手续或建立相关档案的。

自由裁量标准:处5000-10000元罚款。


7.对经营者违反涉密规定、违规销售旧货、不配合监管的处罚裁量基准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3年第1号) 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将在流通过程中获得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信息用于与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活动无关的领域。旧电器电子产品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出售人应当在出售前妥善处置相关信息,经营者收购上述产品前应作出提示。

退出使用的涉密旧电器电子产品的流通活动应当符合《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待售的旧电器电子产品应在显著位置标识为旧货。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经营者销售旧电器电子产品时,应当向购买者明示产品质量性能状况、主要部件维修、翻新等有关情况。严禁经营者以翻新产品冒充新产品出售。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经营者应当向购买者出具销售凭证或发票,并应当提供不少于3个月的免费包修服务,交易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旧电器电子产品仍在三包有效期内的,经营者应依法履行三包责任。

经营者应当设立销售台账,对销售情况进行如实、准确记录。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建立定期检查及不定期抽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理有关问题。经营者和旧电器电子产品市场应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信息和材料。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行业统计工作,经营者应按照商务主管部门要求及时报送相关信息和数据。

一、轻微违法行为

适用情形:属于不了解《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

自由裁量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实行“首错免罚 ”。

二、较轻违法行为

适用情形:在规定期限内未纠正错误行为的。

自由裁量标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三、一般违法行为

适用情形:自警告之日起超过15日未纠正错误行为的。

自由裁量标准:处2000-5000元罚款。

四、严重违法行为

适用情形:自警告之日起超过30日未纠正错误行为的。

自由裁量标准:处5000-10000元罚款。


8.对经营者违规收购、销售旧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罚裁量基准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3年第1号)第二十一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第十条:禁止经营者收购下列旧电器电子产品:

(一)依法查封、扣押的;

(二)明知是通过盗窃、抢劫、诈骗、走私或其他违法犯罪手段获得的;

(三)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

(四)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收购的。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禁止经营者销售下列旧电器电子产品:

(一)丧失全部使用功能或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条件的;

(二)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等强制性标准要求的;

(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销售的。

一、轻微违法行为

适用情形:属于不了解《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

自由裁量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实行“首错免罚 ”。

二、较轻违法行为

适用情形:在规定期限内未纠正错误行为的。

自由裁量标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三、一般违法行为

适用情形:自警告之日起超过15日未纠正错误行为的。

自由裁量标准:处10000-15000元罚款。

四、严重违法行为

适用情形:自警告之日起超过30日未纠正错误行为的。

自由裁量标准:处15000-30000元罚款。


9.对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违规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的处罚裁量基准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0号)第四十条: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吊销其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以商务、旅游、留学等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二)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从事与赌博、色情活动相关的工作。

违法行为适用情形:

(一)以商务、旅游、留学等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

(二)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

(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从事与赌博、色情活动相关的工作。

裁量标准:

吊销其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10.对对外劳务企业未缴存或补足备用金的处罚裁量基准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0号)第四十一条: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缴存或者补足备用金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其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

一、一般违法行为

适用情形:未依照《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规定缴存或者补足备用金的。

自由裁量标准:责令改正。

二、严重违法行为

适用情形:未依照《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规定缴存或者补足备用金的,且拒不改正。

自由裁量标准:吊销其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


11.对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对劳务人员履行规定义务的处罚裁量基准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0号)第四十二条: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安排劳务人员接受培训,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为劳务人员购买在国外工作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安排随行管理人员。

一、轻微违法行为

适用情形:初次违犯且未造成明显不良影响的。

自由裁量标准:对企业处5万元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罚款。

二、较轻违法行为

适用情形:未安排劳务人员接受培训30人以下,或未购买保险人数在30人以下,经责令改正在规定时限内改正,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自由裁量标准:对企业处6.25万元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5万元罚款。

三、一般违法行为

适用情形: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未安排劳务人员接受培训30人以下,或未购买保险人数在30人以下,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自由裁量标准:对企业处7.5万元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2万元罚款。

四、严重违法行为

适用情形: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未安排劳务人员接受培训30人以上,或未购买保险人数在30人以上,或在国外引起重大劳务纠纷、突发事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自由裁量标准:对企业处10万元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3万元罚款。其中对不完全具备从重处罚的情节,且应给予较重处罚的,对单位处8.75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处2.5 万元的罚款。


12.对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与相关各方订立合规合同、未及时处理发生在国外的重大事件等情形的处罚裁量基准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0号)第四十三条: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在国外引起重大劳务纠纷、突发事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吊销其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一)未与国外雇主订立劳务合作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与劳务人员订立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三)违反本条例规定,与未经批准的国外雇主或者与国外的个人订立劳务合作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四)与劳务人员订立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五)在国外发生突发事件时不及时处理;(六)停止开展对外劳务合作,未对其派出的尚在国外工作的劳务人员作出安排。

一、轻微违法行为

适用情形:未与国外雇主订立劳务合作合同,或未与劳务人员订立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人数在10人以下的。

自由裁量标准:对企业处10万元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2万元罚款。

二、较轻违法行为

适用情形:未与国外雇主订立劳务合作合同,或未与劳务人员订立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人数在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

自由裁量标准:对企业处12.5万元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2.75万元罚款。

三、一般违法行为

适用情形:未与国外雇主订立劳务合作合同,或未与劳务人员订立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人数在30人以上的。

自由裁量标准:对企业处15万元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3.5万元罚款。

四、严重违法行为

适用情形:未与国外雇主订立劳务合作合同,或未与劳务人员订立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人数在30人以上 ,且在国外引起重大劳务纠纷、突发事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自由裁量标准:对企业处20万元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万元罚款。其中对不完全具备从重处罚的情节,且应给予较重处罚的,对单位处17.5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处4.25万元的罚款。


13.对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按规定备案、未制定应急预案的处罚裁量基准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0号)第四十五条: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将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劳务合作合同副本以及劳务人员名单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二)组织劳务人员出境后,未将有关情况向中国驻用工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报告,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随行管理人员名单报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三)未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四)停止开展对外劳务合作,未将其对劳务人员的安排方案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一、轻微违法行为

适用情形:初次违犯且未造成明显不良影响的。

自由裁量标准:对企业处1万元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2000元罚款。

二、较轻违法行为

适用情形:非初次经责令改正予以改正且未造成明显不良影响的。

自由裁量标准:对企业处1.25万元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2750元罚款。

三、一般违法行为

适用情形: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且涉及劳务人员人数在30人以下的。

自由裁量标准:对企业处1.5万元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3500元罚款。

四、严重违法行为

适用情形: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且涉及劳务人员人数在30人以上的。

自由裁量标准:对企业处2万元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罚款。其中对不完全具备从重处罚的情节,且应给予较重处罚的,对单位处1.75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处4250元的罚款。

14. 对家庭服务机构未在经营场所悬挂证照、未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的处罚裁量基准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11号)

第四条 商务部承担全国家庭服务业行业管理职责,负责监督管理家庭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指导协调合同文本规范和服务矛盾纠纷处理工作。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家庭服务业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家庭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未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

一、一般违法行为

适用情形:未依照《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的。

自由裁量标准:责令改正。

二、严重违法行为

适用情形:未依照《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且拒不改正的。

自由裁量标准:处5000元以下罚款。

15. 对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建立工作档案、跟踪管理制度,对消费者和家庭服务员之间的投诉不予妥善处理的处罚裁量基准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11号)

第三十三条 家庭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按要求建立工作档案、跟踪管理制度,对消费者和家庭服务员之间的投诉不予妥善处理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2万元以下罚款。

一、一般违法行为

适用情形:未依照《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公开建立工作档案、跟踪管理制度,对消费者和家庭服务员之间的投诉不予妥善处理的。

自由裁量标准:责令改正。

二、严重违法行为

适用情形:未依照《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建立工作档案、跟踪管理制度,对消费者和家庭服务员之间的投诉不予妥善处理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自由裁量标准:处2万元以下罚款。

16. 对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规定提供经营档案信息、经营情况信息的处罚裁量基准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11号)

第三十四条 家庭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未按要求提供信息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家庭服务机构应按照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要求及时准确地提供经营档案信息;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商务部建立家庭服务业信息报送系统。家庭服务机构应按要求及时报送经营情况信息,具体报送内容由商务部另行规定。 

一、一般违法行为

适用情形:未依照《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未按要求提供信息的。

自由裁量标准:责令改正。

二、严重违法行为

适用情形:未依照《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未按要求提供信息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自由裁量标准:处1万元以下罚款。

17. 对家庭服务机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哄抬价格、骗取服务费用、误导消费者、强行推销商品、违反规定对家政服务员进行管理的处罚裁量基准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11号)

第三十五条 家庭服务机构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行为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属于商务主管部门职责的,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其他部门职责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提请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 家庭服务机构在家庭服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低于成本价格或抬高价格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
(二)不按服务合同约定提供服务;
(三)唆使家庭服务员哄抬价格或有意违约骗取服务费用;
(四)发布虚假广告或隐瞒真实信息误导消费者;
(五)利用家庭服务之便强行向消费者推销商品;
(六)扣押、拖欠家庭服务员工资或收取高额管理费,以及其他损害家庭服务员合法权益的行为;
(七)扣押家庭服务员身份、学历、资格证明等证件原件;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一、一般违法行为

适用情形:有《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行为的

自由裁量标准:责令改正。

二、严重违法行为

适用情形:有《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行为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自由裁量标准:处3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其他部门职责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提请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18. 对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订立家庭服务合同、拒绝家庭服务员获取家庭服务合同的处罚裁量基准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11号)

第三十六条 家庭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未按要求订立家庭服务合同的,拒绝家庭服务员获取家庭服务合同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从事家庭服务活动,家庭服务机构或家庭服务员应当与消费者以书面形式签订家庭服务合同。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家庭服务合同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家庭服务机构的名称、地址、负责人、联系方式和家庭服务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健康状况、技能培训情况、联系方式等信息;消费者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所、联系方式等信息;
(二)服务地点、内容、方式和期限等;
(三)服务费用及其支付形式;
(四)各方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方式等。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家庭服务机构应当明确告知涉及家庭服务员利益的服务合同内容,应允许家庭服务员查阅、复印家庭服务合同,保护其合法权益。

一、一般违法行为

适用情形:有违反《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未按要求订立家庭服务合同的,拒绝家庭服务员获取家庭服务合同的。

自由裁量标准:责令改正。

二、严重违法行为

适用情形:有违反《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未按要求订立家庭服务合同的,拒绝家庭服务员获取家庭服务合同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自由裁量标准:处3万元以下罚款。

19. 对违反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规定的行为的处罚裁量基准

《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1年第4号)

第三十八条 生活必需品销售和储运单位及其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情节,依法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警告;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履行市场异常波动报告职责,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漏报的;(二)未按照规定报送监测资料的;(三)购进、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及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的;(四)未按照规定及时采取组织货源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五)拒绝服从商务主管部门调遣的;(六)拒绝、阻碍或者不配合现场调查、资料收集及监督检查的。

一、轻微违法行为

适用情形:初次违犯且未造成明显不良影响的。

自由裁量标准:责令改正。

二、较轻违法行为

适用情形:非初次经责令改正予以改正且未造成明显不良影响的。

自由裁量标准:没收违法所得。

三、一般违法行为

适用情形: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自由裁量标准:罚款、警告。

四、严重违法行为

适用情形: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

自由裁量标准: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 对零售商违反促销规定行为的处罚裁量基准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 年第 18 号)

第二十一条 各地商务、价格、税务、工商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促销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三条 零售商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予以公告。

一、轻微违法行为

适用情形:初次违犯且未造成明显不良影响的。

自由裁量标准:责令改正。

二、较轻违法行为

适用情形:非初次经责令改正予以改正且未造成明显不良影响的。

自由裁量标准: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予以公告。

三、一般违法行为

适用情形: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自由裁量标准: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四、严重违法行为

适用情形: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且涉嫌犯罪的。

自由裁量标准: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21. 对零售商或供应商违反公平交易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裁量基准

《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令[2006]17号)

第二十三条:“零售商或者供应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一、轻微违法行为

适用情形:初次违犯且未造成明显不良影响的。

自由裁量标准:责令改正。

二、一般违法行为

适用情形:非初次经责令改正予以改正且未造成明显不良影响的。

自由裁量标准: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四、严重违法行为

适用情形: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自由裁量标准: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22. 对违反洗染业经营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裁量基准

《洗染业管理办法》(商务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7年第5号令)

第三条 商务部对全国洗染行业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洗染行业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商务、工商、环保部门依据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职能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予以公告。

一、轻微违法行为

适用情形:初次违犯且未造成明显不良影响的。

自由裁量标准:责令改正。

二、一般违法行为

适用情形:非初次经责令改正予以改正且未造成明显不良影响的。

自由裁量标准: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予以公告。

三、严重违法行为

适用情形: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自由裁量标准: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23. 对违反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裁量基准

《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7号)

第三条 商务部负责家电维修服务业的行业管理工作,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家电维修服务业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于违反本办法的家电维修经营者可以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向社会公告;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情节严重的,可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应予以处罚的,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第九条:家电维修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应恪守职业道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列、夸大、伪造维修服务项目或内容;
 
(二)隐瞒、掩饰因维修服务导致用户产品损毁的事实;
 
(三)虚报故障部件,故意替换性能正常的部件;
 
(四)冒用家电生产者商标或特约维修标识。

一、轻微违法行为

适用情形:初次违犯且未造成明显不良影响的。

自由裁量标准:责令改正。

二、较轻违法行为

适用情形:非初次经责令改正予以改正且未造成明显不良影响的。

自由裁量标准:拒不改正的,可以向社会公告。

三、一般违法行为

适用情形: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自由裁量标准:可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四、严重违法行为

适用情形: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应予以处罚的,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24. 对违反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行为的处罚

裁量基准

《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商务部令2013年第3号)

第二十三条:“市场经营者违反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第十一条:市场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供交易的场所、设施及相关服务;

(二)按照本规定确定的交易方式和交易对象,建立健全交易、交收、结算、仓储、信息发布、风险控制、市场管理等业务规则与各项规章制度;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第十二条:市场经营者应当公开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制定、修改和变更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应当在合理时间内提前公示。

《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第十三条:商品现货市场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出现市场风险。

《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第十四条:市场经营者应当采取合同约束、系统控制、强化内部管理等措施,加强资金管理力度。

《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第十七条:市场经营者应当建立完善商品信息发布制度,公布交易商品的名称、数量、质量、规格、产地等相关信息,保证信息的真实、准确,不得发布虚假信息。

《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第十八条:采用现代信息化技术开展交易活动的,市场经营者应当实时记录商品仓储、交易、交收、结算、支付等相关信息,采取措施保证相关信息的完整和安全,并保存五年以上。

《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第十九条:市场经营者不得擅自篡改、销毁相关信息和资料。

《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第二十一条:市场经营者应当根据相关部门的要求报送有关经营信息与资料。

一、轻微违法行为

适用情形:初次违犯且未造成明显不良影响的。

自由裁量标准:责令改正。

二、严重违法行为

适用情形: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自由裁量标准: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25. 对违反美容美发业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裁量基准

《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19号)

第三条 商务部主管全国美容美发业工作,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对美容美发业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

第十八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于违反本办法的美容美发经营者可以予以警告,令其限期改正;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告。

一、轻微违法行为

适用情形:初次违犯且未造成明显不良影响的。

自由裁量标准: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二、一般违法行为

适用情形:非初次经责令改正予以改正且未造成明显不良影响的。

自由裁量标准:可以向社会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