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7894998-1/201908-00005 | 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目录分表及流程图 |
发布机构: | 石台县科技工业信息化局 | 主题分类: | |
名称: | 石台县防震减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 文号: |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19-08-14 | |
废止日期: |
类别 |
项目名称 |
实施依据 |
自由裁量情形 |
处罚种类和幅度 |
一、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地震遗址保护类 |
3.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处罚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五条 违法本法规定,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地震监测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09号令)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从事建设活动时,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对地震监测设施或者地震观测环境造成破坏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依照《防震减灾法》规定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未造成危害后果,违法行为被发现后,在责令期限内及时改正的。 |
不予处罚。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未造成危害后果,但违法行为被发现后,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没有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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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造成地震监测站点功能部分丧失或者地震观测环境部分破坏的。 |
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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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造成地震监测站点功能全部丧失或者地震观测环境不可恢复的。 |
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类别 |
项目名称 |
实施依据 |
自由裁量情形 |
处罚种类和幅度 |
二、抗震设防要求管理类 |
1.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七条: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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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在责令期限内及时改正的。 |
不予处罚,责令限期改正。 |
建设工程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或立项时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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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在开工建设前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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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开工建设的建设工程,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类别 |
项目名称 |
实施依据 |
自由裁量情形 |
处罚种类和幅度 |
三、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管理类 |
1.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处罚 |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本)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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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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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违法所得在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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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违法所得在30万元以上。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或者机构吊销资质证书。 |
类别 |
项目名称 |
实施依据 |
自由裁量情形 |
处罚种类和幅度 |
三、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管理类 |
2.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处罚 |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本)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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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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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违法所得在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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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违法所得在30万元以上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或者机构吊销资质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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