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石台县公安局 > 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 > 政协委员提案办理
索引号: 00328914-5/201909-00001 组配分类: 政协委员提案办理
发布机构: 石台县公安局 主题分类:
名称: 关于石台县政协十届三次会议第66号提案答复函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19-08-02
废止日期:
关于石台县政协十届三次会议第66号提案答复函
发布时间:2019-08-02 10:15 来源:石台县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汪海燕委员:

你在县政协十届三次会议提出《关于城区规范饲养宠物犬的提案》的提案收悉,经研究提出以下办理意见:

1987年制定颁布的《安徽省犬类管理办法》已于2017121日废止,我省新的犬类管理办法尚未颁布,《池州市犬类管理暂行办法》(2005425日市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目前正在依法废止中,为了加强过渡期犬类管理,2019430日池州市公安局、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池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犬类管理的通告》,通告中明确三部门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与职责,也明确了养犬人的义务及禁止性的规定,510日,县公安局印发该通告500余份,全县各派出所深入辖区进行了广泛张贴宣传,下一步公安机关将严格按通告中第三条、第六条的要求,加大履职尽责力度与深度,同时做好与其它职能部门执法配合,使我县犬类管理工作得到明显提高。

附通告内容:第三条、养犬人所养犬只不得侵扰他人的正常生活,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5日以上10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第六条: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