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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828916-1/201812-00013 组配分类: 城乡低保标准
发布机构: 石台县民政局 主题分类:  / 通知
名称: 关于调整2018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文号: 石民〔2018〕70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18-05-25
废止日期:
关于调整2018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5-25 00:00 来源:石台县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关于调整2018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民政所:

根据省民政厅《关于调整提高2018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指导意见》(皖民社救字[2018]29号)、《关于加快最低生活保障城乡统筹的指导意见》(皖民社救字[2018]28号),市民政局《关于调整2018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池民社救[2018]77号)精神,现就我县2018年度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及低保城乡统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合理确定低保标准

2017年我县城市低保标准为517/月,根据市民政局意见,我县2018年全面施行低保城乡统筹,城乡低保标准应比2017年城市低保增长6%,调整到548/月。城乡低保人均补助水平同步增长,原则上农村低保平均补助水平不低于低保标准的55%

全县低保城乡统筹和新标准从201871日开始执行。

二、全力推进低保城乡统筹

    根据省民政厅《关于加快最低生活保障城乡统筹的指导意见》(皖民社救字[2018]28号)落实低保城乡统筹,实现低保政策、标准、程序、管理等城乡统筹,初步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目标相协调的城乡统筹的社会救助发展格局。各乡镇民政所要主动向党委、政府汇报,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精心组织、扎实推进;要及时、合理、重新核实低保家庭经济状况,及时调整提高低保对象保障水平,坚决防止虚假提标现象发生。各民政所于620日前全面完成低保城乡统筹前期工作。

三、强化低保工作规范化管理

各民政所要切实落实《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268号),认真执行《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严格低保对象认定条件,做到“按标施保、应保尽保”,杜绝单纯以家庭支出认定低保的现象;规范评议、审核程序,乡镇人民政府是低保申请受理主体,严禁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低保申请,严格不经任何程序任意认定不符合低保条件;加强动态管理,分类定期核查,做到低保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

 

 

 

 

2018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