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石台县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
现将《石台县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石台县民政局 石台县财政局
2019年5月22日
石台县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办法
为加快发展我县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提升老年人生活质量,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9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19〕14号)、《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池政〔2015〕4号)、《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池州市加快发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池政秘〔2018〕247号))、《关于印发池州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和养老智慧化建设实施办法》(池民福〔2019〕68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原则,推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着力补齐城市居家养老和农村养老服务短板,大力推动养老机构提质增效和医养结合深入发展,确保广大老年人老有所养,安享晚年。
二、工作目标
(一)老年人补贴制度建立健全。高龄津贴和低收入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全面建立,其中,高龄津贴惠及所有80周岁以上老年人,低收入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覆盖面不低于45%。
(二)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水平有效提升。城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率达到85%以上;县级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覆盖率达到60%。
(三)农村养老服务短板逐步补齐。农村老年人联系人登记、农村老年人赡养协议签订、农村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视走访三项制度全面建立;乡镇养老服务指导中心覆盖率达到60%,同步在乡镇辖区内,建设2-3个村级养老服务站。
(四)养老机构提质增效。全县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比例达到27%以上,150张床位以上养老机构内设医务室或护理站比例达到80%以上;全县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制度覆盖率达到80%以上;社会力量运营的养老机构床位占比达到40%。
三、实施内容
(一)健全老年人补贴制度
补助范围。对80周岁以上老年人给予高龄津贴;对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建档立卡贫困对象范围的老年人给予养老服务补贴,经评估确定为轻、中、重度的失能失智老年人,分档提高补贴标准,用于护理支出。
补助方式。高龄津贴,按月发放至个人;养老服务补贴以“一卡通”方式支付。
(二)优化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供给
补助范围。符合《安徽省城乡养老服务三级中心建设规范(试行)》的县级养老指导中心、街道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
补助方式。对符合条件的县级养老指导中心、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按照设施规模、服务人数、服务内容等,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给予日常运营补贴;依托城市社区养老服务三级中心向社会组织、企业购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给予政府购买服务补助。
(三)发展农村养老服务
补助范围。承接农村老年人联系人登记、农村老年人赡养协议签订、农村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视走访三项工作的为老服务主体。符合《安徽省城乡养老服务三级中心建设规范(试行)》的乡镇养老服务指导中心、村级养老服务站。
补助方式。对承接农村老年人联系人登记、农村老年人赡养协议签订、农村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视走访三项工作的为老服务主体(社会组织、企业等),给予政府购买服务补助。对符合条件的乡镇养老服务指导中心、村级养老服务站,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按照设施规模、服务人数、服务内容等,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给予日常运营补贴。依托乡镇养老服务指导中心、村级养老服务站向社会组织、企业购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给予政府购买服务补助。
(四)推动养老机构提质增效
1.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运营公办养老机构
补助范围。由企事业单位、集体组织、社会组织、慈善机构及个人等社会力量,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兴办(含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及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改制后成立的法人机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在民政部门进行备案登记的各类养老机构。
补助方式。一次性建设补贴。对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养老机构,按照实际新增床位数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一次性建设补助不包括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改制后成立的法人机构、老年医疗机构、老年住宅、老年社区等)。
日常运营补贴。已建成并投入运营的社会办养老机构,根据实际入住人数给予运营补贴。
贷款贴息补助。社会办养老机构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用于养老机构建设的,按照不低于同期三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30%给予贷款贴息补助。
购买服务补贴。依托社会办养老机构为特困供养人员、城乡低收入老人购买养老服务的,给予购买服务补贴。
2.推进医养结合
补助范围。医疗机构举办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养老机构,享受其他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相关扶持政策。既符合《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建标144-2010)》,又符合《护理院基本标准(2011版)》、《安宁疗护中心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2017版,试行)》,且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护理院、安宁疗护中心,可实行“一个机构、两块牌子”,依法在民政部门备案登记后,享受社会办养老机构扶持政策。
补助方式。一次性建设补贴、日常运营补贴、贷款贴息、政府购买服务补贴,参照社会办养老机构扶持政策。鼓励有条件的社会办养老机构发展医养结合,对社会办养老机构内设医务室、护理站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的,给予一定补助。
3.实施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制度
补助范围。购买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的各类养老机构。
补助方式。保费、赔付标准按照省招标结果执行。县民政局结合辖区内养老机构实际情况,制定综合责任保险实施方案,对参保机构给予参保补贴。
四、资金筹措
(一)资金来源。各级财政一般预算安排的资金;各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的资金,县级福利彩票公益金每年用于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经费不得低于当年本级留存公益金的50%;社会捐助资金;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二)补助标准。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各项补贴标准,由县民政局会同财政局根据当地老年人口及经济发展、财力状况等确定。其中:对社会办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贴标准不低于1000元每张床位;对社会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的标准按照不低于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确定,为失能失智老年人服务的,按照收住对象轻、中、重度失能失智程度,运营补贴分别上浮50%、100%和200%以上。
(三)资金管理。县财政局、民政局要加大资金整合力度,加强养老服务补贴、养老保险、社会救助等制度的统筹衔接。社会办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三级中心建设经费中的一次性建设补助、贷款贴息补助仅用于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三级中心房屋建设、设备、设施添置更新费用等。运营补贴、政府购买服务补贴仅限于设备添置、人员工资、人员培训、综合责任保险费用等。
五、保障措施
(一)明确责任,抓好落实。县民政局、县财政局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县民政局负责编制规划、制定标准、项目实施督导;县财政局负责安排落实补助资金。
(二)部门协作,严格检查。县民政、财政等部门应加强协调,密切协作,齐抓共管,将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县民政、财政局牵头建立由民政、财政等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协调研究和解决问题,部署阶段性工作重点和任务,制定详细工作计划。
(三)规范管理,严格监督。县民政局结合实际,制定本级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办法和经费申报、审批、拨付、使用、管理和监督办法。建立健全绩效考核制度,实行目标管理。自觉接受各级人大、政协、纪检、监察、审计、新闻媒体和群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