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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石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石台县国土资源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17-11-24
废止日期:
石台县国土资源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发布时间:2017-11-24 00:00 来源:石台县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石台县国土资源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序号

权力类型

事项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行政处罚

对非法转让土地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第三十八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50%以下。

1、立案环节责任:发现(举报、巡查、土地变更调查、卫片检查、媒体反映、上级交办、其他渠道发现等)涉嫌违法行为,应及时核查、处置,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环节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案件承办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撰写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3、审查环节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环节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环节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环节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法委托处罚的;

5、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未依法制止的;

6、应当依法立案查处,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立案查处的;

7、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8、应当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而未依法处罚的;

9、应当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或者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党纪、政纪或者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移送有权机关的;

10、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1、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2、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3、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4、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