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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石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名称: 石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权力清单分表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19-04-17
废止日期:
石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权力清单分表
发布时间:2019-04-17 09:00 来源:石台县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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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征收 

土地出让金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 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1、催告环节责任: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告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相关事项。 

4、征收环节责任:按规定征缴到位。 

5、事后监管责任:对未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支付成交价款,有权解除合同。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合法依据实施土地出让金征收的; 

2、擅自改变征收标准;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征收的; 

4、在征缴过程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5、在征缴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谋取其他利益;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