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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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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让金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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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 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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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催告环节责任: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告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相关事项。
4、征收环节责任:按规定征缴到位。
5、事后监管责任:对未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支付成交价款,有权解除合同。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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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合法依据实施土地出让金征收的;
2、擅自改变征收标准;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征收的;
4、在征缴过程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5、在征缴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谋取其他利益;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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