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建立科学管理、确保专项资金安全和有效使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特订立本制度。
一、专项资金的内容。专项资金是指国家和上级拨付给本单位的项目资金、扶贫资金、救灾资金、补助资金等。
二、严格执行专款专用。凡属国家或上级拨付的各项专项资金一律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或改变用途性质。
三、资金使用审批。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由局长亲自审批支出项目,由班子集体决定使用方向和数额。如果是上级指定使用的必须按要求使用。
四、专项资金的管理。全局内专项资金(含以二级机构做为项目实施单位的专项资金)实行专帐核算、专人管理、专户储存。,严格资金的使用流程,从主管局拨付到项目实施主体方可使用,财会人员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五、专项资金的支付。专项资金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开支后方可支付,支付程序为:开支内容——凭证——经办人签字——审核——审批——支出。
本办法从二〇一〇年九月十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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