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石台县文化和旅游局 > 政策解读
索引号: 56753469-5/201812-00085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石台县文化和旅游局 主题分类:
名称: 政策解读:石台县乡村旅游精准扶贫扶持奖励暂行办法(二)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18-12-19
废止日期:
政策解读:石台县乡村旅游精准扶贫扶持奖励暂行办法(二)
发布时间:2018-12-19 16:30 来源:县旅发委 浏览次数: 字体:[ ]

三、申报认定程序

  1、符合奖励条件的贫困村乡村旅游点、经营农家乐的贫困户,须提前向县旅发委报备。如实填写《石台县乡村旅游精准扶贫奖励申请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村委会、乡镇政府审核,并经县旅发委、县扶贫办及相关部门审核认定后,报县政府批准予以奖励。

  2、贫困村乡村旅游点、经营农家乐的贫困户拟新建或改建游客服务中心、停车场、旅游厕所等项目,须将项目设计资料报乡镇政府、县旅发委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

  3、申报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遵纪守法,依法纳税,无重大旅游投诉和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发生。

  (2)主动承担应有的社会责任,积极参与乡村旅游精准扶贫工作且成效显著。

  (3)服从旅游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积极参加县级以上部门组织的宣传促销、优质服务、职业培训等行业活动;

  (4)农家乐建设规划和用地、房屋风貌、面积、标准和消防安全等符合有关规定。

  (5)申报企业必须如实填报材料,严禁弄虚作假。

   4、如发现申报企业弄虚作假的,收回所获奖励且今后3年内不得申报扶持奖励,同时不得享受政府对企业的其他各类项目资金。

  5、本办法所涉建设项目不含政府投资项目,所涉奖补金金额也不得超过贫困村或贫困户实际投入金额。

  四、附则

  1、本办法由县旅发委负责解释,涉及同一类别奖励项目与县内其他政策文件一致的,按不重复原则享受。

  2、本办法暂行一年。

  3、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