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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56753469-5/201812-00058 组配分类: 项目建设
发布机构: 石台县文化和旅游局 主题分类:
名称: 石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台县 乡村旅游扶持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18-12-17
废止日期:
石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台县 乡村旅游扶持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12-17 21:25 来源:石台县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石台县乡村旅游扶持奖励暂行办法》业经县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审议,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116


石台县乡村旅游扶持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关于精准脱贫的决策部署,加快实施旅游兴县战略,探索依托优势资源发展乡村旅游带动贫困群众脱贫的途径方式,支持贫困人口创业、就业。根据国家旅游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2部委《关于印发乡村旅游扶贫工程行动方案的通知》(旅发〔2016〕121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乡村旅游扶贫工程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6〕11号)等相关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扶持政策与奖励补助标准

第二条  对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乡村旅游项目,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优先安排乡村旅游建设用地指标。

第三条  鼓励乡镇、旅游特色村、乡村旅游点、星级农家乐等乡村旅游从业人员参加县旅游局牵头组织的旅游管理、旅游安全、旅游服务等行业培训,给予参训人员交通、住宿费用补贴。

第四条  县旅游局牵头会同县住建委、农委、国土资源局、林业局、规划局、美丽办等单位以及聘请若干专家成立乡村旅游发展技术服务指导组,对农家乐经营户新建、改建、扩建自家庭院、住房用于旅游接待的,无偿提供规划设计、建设、装饰装修方案及环境营造等方面技术指导。

第五条  鼓励乡镇、旅游特色村、乡村旅游点在符合上位规划的前提下,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乡村旅游发展规划。规划经专家评审和县城乡规划委审议并报县政府批准后,给予编制经费50%的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

第六条  建立和完善乡村旅游融资担保体系,创新担保方式,推行房地产抵押、林权抵押、土地使用权抵押等多种形式抵押贷款,由县担保公司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农家乐经营户提供贷款担保。加大乡村旅游项目扶持力度,对企业、农家乐经营户贷款用于发展乡村旅游的,按照贷款利息的50%给予财政贴息,最高贴息额度不超过2万元。

第七条  乡镇、旅游特色村、乡村旅游点、星级农家乐按照国家旅游局《旅游厕所建管指南》要求新建、改建旅游厕所,达到A级标准的给予每座1万元一次性补助,达到AA级标准的给予每座2万元一次性补助,达到AAA级标准的给予每座3万元一次性补助。旅游特色村、乡村旅游点游客服务中心达80平方米以上,售票、咨询、宣传品、价目表、小件物品寄存等服务功能完善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补助。旅游特色村、乡村旅游点、星级农家乐按照标准建设生态停车场,面积5001000平方米的给予2万元一次性补助;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每增加500平方米,补助递增1万元,最高给予10万元一次性补助。

第八条  旅游特色村、乡村旅游点、星级农家乐按要求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享受污水治理补助政策。对按要求建设集中污水处理设施的单个乡村旅游点,经环保等部门验收合格后,给予污水处理设施工程投资额50%的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对星级农家乐经营户按要求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经环保等部门验收合格后,给予污水处理设施工程投资额50%的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2万元。

第九条  鼓励乡镇、旅游特色村、乡村旅游点、农家乐等开展省级优秀旅游乡镇、旅游示范村、星级农家乐创建。对成功创建安徽省优秀旅游乡镇省级旅游示范村的乡镇、行政村,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省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农家乐的经营户,分别给予10万元、3万元、1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国家、省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示范点的经营户,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省森林旅游人家的经营户,给予1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条  鼓励乡镇引导农家乐由零星分散向区域集聚发展,打造农家乐集聚区。对具有农家乐经营户10户以上、床位50张以上、建立农家乐自律和服务组织(服务中心或旅游公司等),能够规范市场秩序、为游客提供品味农家菜肴、体验农耕文化、欣赏乡村风情等休闲服务项目的集聚区,经验收合格后,给予乡镇20万元一次性奖励,用于集聚区旅游公厕、停车场、标识标牌等旅游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一条  鼓励贫困户发展农家乐。对新发展农家乐的贫困户,单纯经营餐饮的,给予每户0.4万元一次性奖励;发展住宿的,给予每张床位0.2万元一次性奖励。每户奖励金额合计最高不超过1万元。

第十二条  鼓励乡镇、旅游特色村、乡村旅游点、星级农家乐等开展微博营销、微信营销、网络预订等服务。对建立微博、微信公众平台一年以上且运营正常、更新及时的经营户,给予0.2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三条  鼓励乡镇、旅游特色村、乡村旅游点挖掘乡村特色产品优势、乡村民间民俗文化举办各类旅游营销节庆活动。对事先将详细活动方案上报县旅游对外宣传中心并获批准后开展的活动,根据活动方案核定经费的30%给予奖励,最高每年不超过2万元。

第十四条  鼓励旅游特色村、乡村旅游点、星级农家乐参与由国家、省、市旅游主管部门或旅游行业协会等主办的旅游商品博览会、旅游商品(纪念品)展评。对新获奖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特色旅游商品(纪念品),分别给予10万元、3万元、1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三章  申报认定程序

第十五条  符合上述奖励条件的乡镇、旅游特色村、乡村旅游点、星级农家乐,应如实填写《石台县旅游业奖励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经县旅游局会同相关部门审核确认,报县政府批准后进予以奖励。

第十六条  申报主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申报主体必须遵纪守法,依法纳税,产权明晰,证照齐全,无重大旅游投诉和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2.凡申报扶持奖励的乡村旅游点、农家乐经营场所不得违反相关规划,无违章搭建物;

3.申报主体必须服从旅游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积极参加县旅游局组织的宣传促销、职业培训等行业活动;

4.申报主体必须如实填报材料,严禁弄虚作假。如发现申报主体弄虚作假的,除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外,三年内不得申报扶持奖励。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兑现所需资金在县旅游发展资金中列支。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旅游局负责解释。涉及同一类别奖励项目与县内其他政策文件不一致的,按本文件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