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五条:一、查询权,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向检查对象查询有关事项; 二、要求提供资料权,即有权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与调查统计违法行为或者核查统计数据有关的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帐、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三、询问权,即有权就与检查有关的事项询问有关人员,了解情况; 四、现场检查权,即有权进入检查对象的业务场所和统计数据处理信息系统进行检查、核对; 五、登记保存证明和资料的权力,即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有权登记保存检查对象的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帐、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六、复制权,即有权对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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