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承办
机构
|
公开范围
|
办理数量
|
廉政
风险点
|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
前置
条件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
|
对拒不配合或阻碍统计调查工作等调查对象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五号)第四十一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个人在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活动中拒绝、阻碍统计调查,或者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普查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法规
管理股
|
向申请人公开
|
0
|
低/1
|
不收费
|
无
|
|
2
|
对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五号)第四十二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法规
管理股
|
向申请人公开
|
0
|
低/1
|
不收费
|
无
|
无
|
3
|
对聘请、任用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处罚
|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10号)第二条: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中承担经常性政府统计调查任务的人员,必须取得统计从业资格,持有统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聘请、任用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限期正,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法规
管理股
|
向申请人公开
|
0
|
低/1
|
不收费
|
无
|
无
|
4
|
对于伪造、变造或者冒用统计调查证的处罚
|
《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11号)第十二条:任何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伪造、变造或者冒用统计调查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对非经营活动中发生前款违法行为的,还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经营活动中发生前款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还可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三倍但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还可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有关责任人员,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还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提请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法规
管理股
|
向申请人公开
|
0
|
低/1
|
不收费
|
无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