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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石台县交通运输局 主题分类:
名称: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许可(含调整运营协议)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17-11-21
废止日期: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许可(含调整运营协议)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发布时间:2017-11-21 15:56 来源:石台县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行业管理,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强化政府权力运行监管,根据《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监管任务

石台县交通运输局是石台县城区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审批机关,依照《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负责监督管理工作。

二、事中监管

(一)加强权力运行流程监管。落实受理、审查、决定、送达和事后监管等阶段应履行的权责事项,规范权力运行流程,强化全程标准化监管。

(二)规范受理工作。符合受理条件的,依法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告知理由;需要补正材料的,一次性告知。

(三)做出许可决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提交县局业务会议研究审议。采取以服务质量为主要条件的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将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权授予符合法定条件的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无法确定的,采取直接授予的方式。

(四)及时做好送达及信息公开工作。按规定制作并送达相关决定文书,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及救济途径。许可事项结案后,按规定程序、规定期限,及时公布许可信息。

(五)签订运营协议。县运管所与取得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权的企业签订包括线路、站点、配备车辆数量与车型、发车间隔、首末班车时间的最低要求、经营期限、服务质量及考核办法、安全责任、违约责任等在内的运营协议。

三、事后监管

(一)加强监督检查

1.制定监督检查方案,依法加强对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运营服务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方案根据监督检查要求制定,包括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和方式等。

2.开展现场检查。检查人员应不少于2人,检查前应出示证明文件。检查采取现场查验、询问企业负责人等方式。检查内容应包括:是否未经依法许可,从事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行业;是否符合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行业的立项条件。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3.现场监督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应制作监督检查记录,如实记录现场检查全过程的主要内容,需要整改的应当提出整改内容及整改期限。监督检查记录包括被检查人的基本情况、检查内容、上次检查缺陷项目整改情况、本次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建议、检查人员和被检查人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人签字等。

4.开展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服务质量考核,建立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业户日常监管档案。建立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服务质量考核制度,并定期组织实施。考核结果作为发放政府补贴、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权延续与退出的重要依据。

5.督促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按照运营协议确定的线路、站点、时间、班次运营。因市政工程建设、大型群众性活动等情况需要临时变更线路、站点、时间的;或因道路、桥梁除险加固等紧急情况需要临时调整的,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与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协商确定调整运营方案,由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按规定向社会公告。

(二)加强事后处理

1.完善投诉举报受理及办理机制。县公路运输管理所建立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运营服务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通讯地址和电子邮件信箱,接受个人和社会组织对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道路运输经营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举报,属于职权范围内的,及时进行核实、处理,将调查处理情况答复投诉人,并依法为投诉举报人保密。

2.依法处置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符合立案条件的进行立案,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按规定将案件移交司法机关,配合司法机关开展调查处置工作。

3.保障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监督管理工作中作出的具体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三)加强协同监管

1.建立联动监管机制。按照权责一致、权责匹配要求,全面构建企业自律、行业自治、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联动监管体系,加强与工商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沟通协作,建立健全行政审批、行业主管与后续监管协调一致的道路运输生产监管机制,协同做好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服务,依法查处有照无证违法经营行为。

2.推进监管信息共享。推进监管信息互联互通,及时通报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

(四)加强信用监管

1.建立信用监管档案,完善信用信息管理平台。明确建立信用监管档案的要求,采集、记录日常监管、违法违规、举报投诉、表彰奖励等信息。利用现代科技,建设和维护信用信息管理平台,依法向社会公布信用信息并实时更新。

2.采用“黑名单”管理。加强行业自律,利用“黑名单”管理方式,进一步规范企业行为。对失信企业实施重点监管,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单位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并通报相关部门。

四、责任追究

(一)加强人员监督问责。县交通运输局加强对有关监管人员的监督问责,重点对监管人员是否严格执行监管措施、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问责。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对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不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超过法定期限、不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没收和追缴违法违纪所得;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落实监管措施,强化监管责任。对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实行目标管理,确保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活动监管工作高质、高效、持续推进。

(二)加强普法宣传。运用多种方式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提升管理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三)强化人员培训。加强对监管执法人员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执法能力。无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活动监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