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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22003289241B/202312-00055 组配分类: 行政给付目录分表及流程图
发布机构: 石台县交通运输局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
名称: 石台县交通运输局行政给付清单分表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3-12-13
废止日期:
石台县交通运输局行政给付清单分表
发布时间:2023-12-13 11:07 来源:石台县交通运输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序号

权力类型

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情形

追责情形依据

99

行政给付

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分配

《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9]1008号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的管理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补助城乡道路客运经营者,因成品油价格调整而增加的成品油消耗成本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本办法所称的补助对象,即城乡道路客运经营者,包括城市公交企业和农村客运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公交企业,是指依法取得城市公交经营资格,合法运营,为群众提供公交出行服务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客运经营者,是指经依法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资格,在县境内或者毗邻县间固定的道路客运线路上运营,或经许可同意在县境内或者毗邻县间某一特定区域内运营,其线路起讫点至少有一端在乡村的道路客运经营企业或个人。其中,“乡村”分别包括乡、村的同级别行政区划,但不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的乡或位于城市市区的乡村。

   具体补助对象,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许可的经营范围认定。

第七条 补助用油量由交通运输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和出租汽车经营者合法拥有的车辆数量、车型和行驶里程等,计算核定在一个补贴年度内合法营运消耗的成品油数量。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应当依法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理环节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审核申请材料是否符合给付条件,实施实质审查,告知利害关系人。

3.给付环节责任:将审核材料移转由财政部门给付。

4.事后监管环节责任:完善补助资金的发放管理制度,并将补助程序、补助对象、补助标准和金额等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布。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参照《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交通部令2004年第10号) 第五条 实施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将下列内容予以公示:(一)交通行政许可的事项;(二)交通行政许可的依据;(三) 交通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四)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 (五) 交通行政许可统一受理的机构;(六)交通行政许可的条件;(七) 交通行政许可的数量;(八)交通行政许可的程序和实施期限;(九)依法需要举行听证的交通行政许可事项;

2.参照《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交通部令2004年第10号) 第十三条 实施机关受理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实施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当场)决定书》

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审查申请材料反映的情况是否与法定的行政许可条件相一致。

  实施实质审查,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可以采用以下方式: (一) 当面询问申请人及申请材料内容有关的相关人员; (二) 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之间的内容相互进行印证;(三) 根据行政机关掌握的有关信息与申请材料进行印证;(四)请求其他行政机关协助审查申请材料的真实性;(五)调取查阅有关材料,核实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六) 对有关设备、设施、工具、场地进行实地核查。(七)依法进行检验、勘验、监测;(八)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九)举行听证;(十)召开专家评审会议审查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交通行政许可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决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实施机关对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向该利害关系人送达《交通行政许可征求意见通知书》(见附件6)及相关材料(不包括涉及申请人商业秘密的材料)。  

 利害关系人有权在接到上述通知之日起5日内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实施机关应当将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及时反馈给申请人,申请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实施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 补助资金补助标准的确定和中央财政负担的补助比例按财政部等七部门《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后进一步完善种粮农民 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补贴机制的通知》(财建〔2009〕1号)的规定执行。

4.《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 基层财政、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完善补助资金的发放管理制度,并将补助程序、补助对象、补助标准和金额等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布。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行政给付的理由的;

6.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

7.虚报用油量套取补助资金、扩大补助范围发放补助资金、截留挪用补助资金的;

8.在工作中有腐败行为的;

9.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2.同1

3.同1

4.同1

5.同1

6、《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前款所列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7、《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 第三款 对虚报用油量套取补助资金、扩大补助范围发放补助资金、截留挪用补助资金的部门和管理人员,一经查实,将严格按照法规规定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8、《国家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9、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