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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22003289241B/202403-00030 组配分类: 行政强制
发布机构: 石台县交通运输局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
名称: 行政强制和流程图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4-03-05
废止日期:
行政强制和流程图
发布时间:2024-03-05 15:13 来源:石台县交通运输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对无营运证车辆的暂扣裁量权基准

一、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2012年修订)第六十三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予以暂扣的,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

二、责任事项

1、审查阶段责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向负责人汇报申请行政强制措施(紧急情况需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按规定补办手续)。

2、告知阶段责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3、决定和实施阶段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或见证人、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确认,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4、解除阶段责任:依法处理后,及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三、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2、对应当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强制措施的,未组织强制措施的;

3、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5、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7、在实施强制措施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9、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四、裁量基准

1.对没有车辆营运证但能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不扣留车辆。

2. 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当事人拒不接受现场调查处理且拒不改正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扣留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

3.扣留车辆后,当事人愿意接受调查处理或者处理结束后,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2、拆除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擅自设置的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

一、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主席令第十八号)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二、责任事项

1、催告阶段责任:对未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阶段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作出强制执行决定(指定其他单位进行养护),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或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的决定。

3、执行阶段责任:由交通管理部门代履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执行情况,加强日常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三、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路管理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

2、对应当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拆除,未组织强制拆除的;

3、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5、对于未按规定拆除相关建筑设施且拒不改正,未责令其限期拆除的;

6、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7、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有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四、裁量基准

1.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的,不强制执行。

2.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当事人逾期未自行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执行。

3、拆除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擅自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的管线、电缆等设施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

一、实施依据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二、责任事项

1、催告阶段责任:对未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阶段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作出强制执行决定(指定其他单位进行养护),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或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的决定。

3、执行阶段责任:由交通管理部门代履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执行情况,加强日常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三、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路管理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

2、对应当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拆除,未组织强制拆除的;

3、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5、对于未按规定拆除相关建筑设施且拒不改正,未责令其限期拆除的;

6、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7、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有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四、裁量基准

1.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的,不予强制执行。

2.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当事人逾期未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执行。

4、扣留造成公路及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现场调查处理的车辆、工具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

一、实施依据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扣留车辆、工具。

二、责任事项

1、审查阶段责任:公路管理机构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在高速公路范围内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车辆或者移送的此类公路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向负责人汇报申请行政强制措施(紧急情况需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按规定补办手续)。

2、告知阶段责任:公路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3、决定和实施阶段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或见证人、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确认,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4、解除阶段责任:依法处理后,及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三、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路管理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2、对应当由公路管理机构实施强制措施的,未组织强制措施的;

3、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5、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7、在实施强制措施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9、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四、裁量基准

1.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当事人拒不接受现场调查处理,经责令或者批评教育后主动改正的,不扣留车辆、工具。

2.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当事人拒不接受现场调查处理且拒不改正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工具。

3.扣留车辆后,当事人愿意接受调查处理或者处理结束后,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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